3公司的种类(一)
——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
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英美法系:合伙 封闭式公司 公众式公司 有限合伙 公司的种类(二)
——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母公司 子公司 ;控股公司 从属公司 第13条第2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种类(三)
——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 本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的种类(四) ——以国籍为标准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
——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有限公司。 4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 设立、活动、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属于私法
公法: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 2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组织法
6公司法的特征
(一)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二)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 (四)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7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2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 (1)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
(3)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4)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股东平等原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权力制衡原则 8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1、设立主体为设立人;
2、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 4、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 5、设立包括一系列法律行为
9 公司成立是指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并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10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差异表现为: 1、发生阶段不同; 2、行为性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参与主体不同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11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一、自由设立。 二、特许设立。 三、审批设立。 四、准则设立。 12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3公司设立登记的含义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在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14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提出申请3审查核准
15设立登记的效力1公司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始得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16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第二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条第七十六条
17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18公司章程的特征 一、法定性1、制定的法定性;2、内容的法定性;3、效力的法定性;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5、公司章程须经登记。
二、自治性1、公司经营自由的体现;2、公司治理特色的体现;3、与公司法的互补。
三、公开性1、须经登记;2、股东有权查阅;3、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之一。 19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四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1公司人格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是指公司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一种抽象地称谓。
22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一)公司人格的法定性;1公司只有通过法律认可才能取得法律上的人格2公司是一种组织体,不想自然人那样具有生理机能,其内部的组成与自然人不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制定。
(二)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1财产独立2责任独立3存续独立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
(三)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公司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之间、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都具有平等的人格。
23. 1公司名称的概念: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依法专有的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一种文字标志。
2特征 标示性;依附性;排他性
24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5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区的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6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7如何界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为公司行为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2以公司的名义
3在权限范围内进行
28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将掩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去掉,责令其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又称“刺破公司面纱” 2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人格的形骸化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 2)财产混同 3)业务混同 4)组织机构混同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2行为要件3结果要件
30公司资本, 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法律特征:1资本是公司自有财产2资本来源与股东出资3资本表现一定的数额4资本是章程确定并载明的5资本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数额 31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注册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资本总额。 或者说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发行活分次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交纳的资本。即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收到的财产总额。
催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尚未缴纳的资本。 保留资本又称储存资本,是指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对于代缴资本,只有在公司破产时可催缴,是为保留资本。 32公司资产也称公司是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33公司资本三原则 ;一、 资本确定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
34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已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35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一次发行、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的一种制度。
优点:1巩固公司资本结构2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的滥设。
缺陷:1增加公司的设立难度2造成资金的浪费3增资程序比较繁琐,不利于扩大再生产
36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优点:募集资本灵活方便,资本利用率较高,有利于公司的设立,最大化的发挥公司资本的效力。
缺点:1导致滥设公司的行为和借设立公司发生的欺诈行为。2不利于维护交易
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37折衷资本制:这种资本制度是吸收和中和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的优势,演变而成的资本形成制度。具体又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度两种类型。 认许资本制,也称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额,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在授权的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股东会特别决议。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38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附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意义:
(一)股东出资实行称公司资本的基础
(二)股东出资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三)股东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依据 39股东出资责任
1如实缴纳出资,否则违约责任
2已缴纳出资的合法的发起人股东负有连带责任。
40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1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行为人在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法律后果: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除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罪 42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产权而去的股份或出资证明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秘密状态下,从公司转移出相当于本人出资额的财产,同时继续在公司持有股份。 法律后果
公司法处罚:5%以上15% 刑事五年有期或者拘役以下 并处或单处2%-10%罚金
43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本,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44减少资本的含义
是指公司基本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45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46股东会是指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股东会的组成和性质: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47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8决议的种类一、普通决议
1、有限公司: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9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0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股东(大)决议的执行机关。 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关。
51监事会是由股东选举的、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 股东出资组成,每一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一)封闭性1不允许发行股票2不要求公布公司财务状况3不要求公布公司重大事项
(二) 组织结构简单1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应当设立股东会2董事会应试公司实际情况设立 3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三) 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统一
(四)股东人数一般具有法定限制、股东参加管理 5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及联系 (一) 二者联系 (二) 二者区别 1规模大小不一样
2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封闭型公司
3股东人数多少不一样 4组织结构繁简不一样
5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6筹措资本的方式不同 7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8设立方式不同
9股东权利的形式方式不同
54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是指单一的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5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 特征:股东唯一性;责任的有限性;人格容易混同 58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
59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60股份公司的特征:
(一) 股份公司资本股份化、证券化
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市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二) 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三) 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公开性(四) 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五)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比较严格、程序比较复杂 61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优越性: 本书观点:
1利于集资(股份有限责任是最佳集资工具)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转让的便捷 5管理科学 个人观点:
1股份公司是最佳集资工具1)分散风险2)公众性强3)转让的便捷4)股份的小额化
2管理科学(用脚投票的激励作用)
缺点: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形成 3股份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和掌握
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市场易于成为不法分子的投机的场所 In fact:合法分子也投机,否则就不会有股票市场的繁荣
6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为了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谓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二)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体较为复杂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更为严格 63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出资种类的选择权 2)报酬的请求权
3)享有特别利益的权利。
发起人的义务:签订发起人协议;负责订立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在募集设立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选举组织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承担责任:填补义务、赔偿责任
64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了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是由资本与公司章程及在一致的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的性质
1)法定责任2)主体为发起人3)无过错责任4)连带责任 缴纳担保责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没有认足应认的股份,或随人认足但没有叫缴纳股款或未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的,由全体发起人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为给付费货币财产的价额。
65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差额填补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6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6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8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证明鼓动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的特征: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 2股份是证权证券 3要式证券 4有价证券 5永久性证券
69股份的种类1普通股和特别股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表决股和无表决股4 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70股份发行的种类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3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4 增资发行和非增资发行5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6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中间价发行
71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时只顾费按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地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份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的意义
1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 2发挥资本市场的外部治理的作用 3实现公司资源的重新配置 72股份转让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3股份转让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4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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