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经营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租赁分公司的对内经营工作,明确租赁物的保管和赔偿责任,特制定对内经营管理制度。
一、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租赁分公司对内经营业务的管理,对内经营指对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的出租活动,包含对各项目部、维修班等的出租活动。
二、管理职责
(一)财务处、材料处
1、财务处、材料处作为租赁分公司的主管处室,负责按制度监督与指导租赁分公司开展对内经营工作。
2、负责审核租赁分公司提出的对内租赁申请。
(二)督查处、土建公司
1、督查处、土建公司作为租赁分公司的监督处室,负责制度监督租赁分公司的对内经营工作。
2、负责审核租赁分公司提出的对内租赁申请。
(三)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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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提出对内租赁申请并进行会签与审批。
2、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负责对内租赁业务合同签订工作。
三、管理实施细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五)
(一)明确承租项目部责任人
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负责与土建公司、承租项目部商谈,确定承租项目部保管责任人与经办人。
(二)对内租赁申请
确定承租项目部保管责任人与经办人后,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填写《租赁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申请表》(附件一)。
(三)对内租赁申请的审核
由租赁分公司负责将《租赁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申请表》报公司财务处、材料处、督查处、土建公司审核和会签。
(四)对内租赁申请的审批
《租赁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申请表》经各处室审核通过并且会签完成后,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将会签完成的申请表,正式上报总经理审批。
(五)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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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分公司建筑审批租赁申请表》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租赁分公司凭《租赁申请表》按公司盖章制度到办公室盖章,与承租项目部保管责任人签订公司的《租赁合同》(附件二: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附件三:槽钢、路面铁板租赁合同;附件四:井架(或拌和机、塔吊)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本制度的一部分,固定条款不得变更),办公室审核《租赁合同》固定条款是否与本制度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一致,审核租费、租期、承租方信息等与《租赁申请表》上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即不予盖章。
2、租赁合同正式盖章生效后,《租赁合同》、《租赁分公司建筑审批租赁申请表》原件存财务处,复印件由租赁分公司发放到材料处、督查处、土建公司、承租项目部。租赁分公司凭《租赁合同》进行出租工作。
(六)对内租赁的出租与退租手续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项目部到租赁分公司租赁或退租,按租赁分公司《收发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实行。
(七)租费的结算与开票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项目部租费的结算与开票,按租赁分公司《开票结算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实行。
四、违约责任
承租项目部保管责任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项目部租赁的物资发生缺失或损坏的,按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追责。
五、本制度由租赁分公司负责解释,经公司制度调研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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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亦同。
六、附件
附件1 《租赁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申请表》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钢管、扣件)
(槽钢及路面铁板)
(井架、拌和机、塔吊)
第 页,共 页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分公司对内经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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