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流通领域成品油、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公章)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成品油、农资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成品油、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存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和处理,并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