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工院字〔2015〕37号
为加强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行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协调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三者关系,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教学与科研工作量考核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推动学院(系、部)二级管理的原则,坚持服务教学与科研管理和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原则,坚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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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聘任在管理岗位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待遇人员。
第三条 考核周期 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项目
包括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教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五条 额定工作量
1. 专任教师(含实验系列)额定工作量
正高岗位级别 级 / 教育教学额定工作量(课时) 教科研额定工作量(分) 25 25 20 17 15 10 7 / 370 390 400 400 5 副高级 6 7 8 中级 9 10 初级 / 注:教育教学额定工作量中,40课时为额定教育工作量,其他为额定教学工作量。
2. 其他人员额定工作量
人员类别 (1)校内兼课教师 (2)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但在院(系、部)承担行政工作的各类人员 40 教育教学额定 教科研额定 工作量(课时) 工作量(分) 专任教师相应级别额定工作量的1/2 — 2 —
(3)聘任在管理岗,但享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待遇的各类人员 (1)专职辅导员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验系列除外) (3)聘任在管理岗,但享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含教育管理系列)岗位待遇的各类人员 3. 特殊人群的工作量减免
(1)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在职员工,退休前一年的教育教学额定工作量为原标准的3/4,教科研额定工作量为原标准的1/2;退休当年的教育教学额定工作量为原标准(按实际退休时间进行折算)的1/2,教科研额定工作量不作要求;
(2)育龄女员工生育当年,教育教学额定工作量按实际产假时间进行折算,教科研额定工作量不作要求。
第六条 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按《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指导意见》(附件一)执行,教科研工作量计算按《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七条 工作量不足的处理 1.教科研工作量不足的处理
教师未完成教科研额定工作量,差额部分可用超额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抵扣。若抵扣比例小于等于50%,则按4课时=1教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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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关系进行抵扣;若冲抵比例高于50%,50%以内的仍按4课时=1教科研分关系进行抵扣,但超出50%的部分须按8课时=1教科研分关系进行抵扣。
2.教育教学工作量不足的处理
教师未完成教育教学额定工作量,差额部分可用超额的教科研工作量抵扣。若抵扣比例小于等于30%,则按1教科研分=4课时关系进行抵扣;若冲抵比例高于30%,30%以内的仍按1教科研分=4课时关系进行抵扣,但超出30%的部分须按1教科研分=2课时关系进行抵扣。
上述抵扣达到额定工作量时不再抵扣,抵扣后仍不能满足额定工作量要求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相关津贴。
第八条 其他
超额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和教科研工作量按相关规定分别发放效益绩效和科研奖励。学校批准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培训、进修的教师的工作量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6月22日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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