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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目

2020-05-01 来源:易榕旅网
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

房屋拆迁之前需要与被拆迁⼈谈好了赔偿的相关事宜才能进⾏之后的程序,那最新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后,⼀⽅当事⼈不履⾏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当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在征收补偿⽅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

第⼆⼗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补偿后,被征收⼈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取暴⼒、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供热、供⽓、供电和道路通⾏等⾮法⽅式迫使被征收⼈搬迁。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不提起⾏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和⾯积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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