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场地平整技术要求
1、工作范围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表面清理、土方开挖、土方爆破、土方运输、土方填筑、场地夯实、场地平整及弃土处理。
2、施工验收规范
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2.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2.3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3、场地清理技术要求
3.1 在场地清理前应仔细调查场地周围环境及既有地下工程布置情况等,对于有用的地下管道、电缆、涵洞等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3.2 场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树木、植被及生活、生产垃圾等杂物应彻底清除并移出厂外由中标人另行处理,不得堆放于用地红线范围附近。
3.3 场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应拆除干净,对于影响回填土质量的废弃物,如纺织制品、金属制品、木质构件、埋地管道及生活、生产器具等均应按生活、生产垃圾清除出场;所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应拆除干净,且要求拆除后的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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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块、石块或砌块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0cm。
4、土方开挖、爆破、填筑及平整技术要求
4.1土方开挖、回填应满足《GB 50202-2002》中有关规定。
4.2土方爆破安全措施应满足《GB 6722-2003》中有关规定。
4.3 为了避免基础施工阶段的二次爆破,对于以岩质为主的挖方区或回填厚度不超过1.5m的岩质填方区,应爆破且超挖至设计地坪标高下至少1.5m后再回填至设计标高。
4.4 回填土的有机质含量应不大于5%,影响土方工程质量的软弱土层、淤泥、腐殖土、粒径大于30cm 的卵石、块石、垃圾、根茎等,应分情况采取全部挖除或设排水沟疏干、抛填块石、砂砾等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4.5 对于碎石类回填土,碎石粒径不宜大于30cm,对于粒径大于40cm的卵石、块石,应作破碎处理后方可作为土方填筑材料。
4.6 场地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并夯实,要求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6;各层土的平均压缩模量(Es 1~2)不小于10.0Mpa。
4.7场地平整的范围和标高应按设计要求,平整后的场地标高允许偏差为±30mm,并按《GB 50202-2002》中第6.2、6.3条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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