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购置防护措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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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四、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五、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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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二篇: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建档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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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1.各部门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防护设施、设备必须是符合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生产、安装及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3.建立防护设施、设备档案、台账和检修、检测计划,定期进行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培训,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4.防护设施专人管理,确定日常检点和定期检测。
4.1维修人员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2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5.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做好现场的清理,并经检查确认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使用。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得到许可,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7.防护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报告,检修按照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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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制度与记录1.相关制度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2.相关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台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验收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计划》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修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点检记录》 《培训记录》
第三篇:汽修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模版]xx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钣喷车间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公司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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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定期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公司(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劳动者职业健康,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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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3职责
公司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安全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4.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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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4.1.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4.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4.2.2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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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4.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试运转
4.3.1职业病防护设施采购和施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4.3.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3.3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公司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4.3.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4.4.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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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4.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安全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4.3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聘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
4.4.4由安全部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部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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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书面报告。
4.4.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4.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附则
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内容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5.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五篇: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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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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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八条日常维护
安管科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十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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