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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

2024-07-03 来源:易榕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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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

作者:吴 祎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08期

【摘要】互联网的出现,实现了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发育不足的国家,网络可发挥的作用有限,它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宣传的工具,只在国家的内部空间中活动,网络难以承担重构公共领域这个重任。 【关键词】公共领域;网络;重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继哈贝马斯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由于受到“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的双重影响而趋于崩溃的情形下,中西方学者在互联网对于公共领域的作用方面认为: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点,容易摆脱政府和商业的操控,更有利于民主思想的传播,从而重构公共领域,恢复它的批判功能,实现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那么,这种新媒体能否如人所愿,承担起公共领域重构即再次转型的重任?针对中国,这种新媒体的诞生及其壮大对中国公共领域的构建作用如何?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界定

近代讨论“公共领域”的学者颇多,其中以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阐述最为充分。该书中,哈氏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1]当这个领域针对政府(国家)的政策形成舆论以使政府的存在获得合法性时,这个公共领域就是政治公共领域。

1964年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中,对公共领域再次作了界定: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的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就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约束。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这种行为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2]同前一个界定相比,此概念更强调自由、不受干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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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在这个领域里,私人对公共问题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并能够形成一种理性的公众舆论,影响国家政策,表达公众需要,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获得了存在的合法性。 二、中国公共领域的争论和本文对于公共领域的界定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公共领域的界定是一种抽象的类型,它针对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因此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历史语境和特定的阶层,但是这种概念并没有被局限在特定的历史语境。随着英语世界对这个概念的重视和研究,中国也掀起了公共领域研究的热潮。但对于中国问题的研究,一直存在两个路径:一是认为中国近现代的变化是由于受到外界的刺激才发生的,因此这种研究的着眼点就放在“刺激—回应”的模式上,以外部的刺激作为研究的重点,从外部观察中国内部的变化,一是认为中国和西方不属于同一个体系,中国的发展有着自己的内在动力,从而形成了以内部的视角来研究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其实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中国是否存在公共领域?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看怎样界定这个概念。如果只是机械地照搬哈贝马斯的界定,然后再简单地运用到中国加以比照的话,那就只能停在这种有无的表面的争论中。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应该持一种本土化的态度,既然中国和西方的历史、社会发展是受不同的体系、传统力量驱动的,那么中国在和西方比照的同时,还应该回到自己的语境。

对于公共领域的界定,笔者倾向于魏斐德的观点:中国的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由官方支配的而非自治性的公共领域,因而并未真正出现社会和国家的对抗。[3]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争论—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中,魏斐德指出:“哈贝马斯所论述的公共领域,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它同资产阶级的出现须臾不可分开。因而在这一特定背景下抽象出来的概念并不能妥帖的适用于中国的情形。将这一概念机械地套用于中国历史经验的做法有意无意的会导致某种目的论的暗示,以及导致对含义两可的材料作片面的解释”[4]。中国是一个高度官僚化的国家,国家的行政能力渗透到底层,这样一种体制环境很难培养一种西方所谓的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和对抗。中国的公共领域是国家和社会的交叠部分,它由国家主导,又有脱离国家的趋势,但这种趋势从未超过国家所允许的限度,是国家内部的空间。 三、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

哈贝马斯在谈到公共领域的产生和转型时,特别谈到了媒体的作用。在媒体受到政治和商业的双重影响之下,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消失,大众传媒被政治和商业双重操控。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给人带来了希望,中西方学者开始强调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种新媒体,网络的确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点。它可以同时实现一对多和多对多的对话;而且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它使得参与者更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更具有理性的特征,更具备哈贝马斯所阐述的“沟通理性”[5]的条件,中西方学者就由此得出结论:网络能够实现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

根据上文对于中国公共领域的界定,讨论网络对中国公共领域的建设作用,其实是讨论在国家参与网络管理的情况下,网络在表达社会需要时的作用,即网络在提供公共论坛、支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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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参与、广纳不同观点,以反映民意,增进沟通时的角色作用。既然国家在公共领域中的地位如此特殊,那么在考察网络对于公共领域的作用时,首要的是考察网络在政府(国家)管理的介入下有多大的自主权,其次是网络自身是否有这种作用。政府制定的管理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例,该条例对互联网新闻媒体进行了区别对待,其中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中第七条对“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该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同样是新闻网站,“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在建立网站、采写、刊登新闻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不说是对民间网站的一种歧视和压制。官方网站既然被授予这样的特权和优待,可以想象,这些网站自然会按照官方的意图采写和刊登新闻,这些网站只不过是官方报纸的网络版而已,他们承担着宣传官方意识形态、维护官方地位的作用。

再以有网络社区之称的BBS和聊天室为例。按理说,BBS和聊天室是最能体现民主自由的场所,但官方管理力量的介入,使得这种自由、民主的氛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二条对“电子公告服务”做了明确的解释,“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规定》第十四条还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这项条款无疑是为了方便政府对网络社区的言论进行审查和监控。因此,在国内很多BBS,尤其是像“强国论坛”这样的官方色彩很浓的网站,政府通过网管对每条言论严格把关,删贴甚至封ID的现象很常见,以使其不超出官方意识形态所允许的范围。网络在面对国家的强大权力时,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的自由、自主。

除了国家行政力量对网络的渗透之外,网络本身也存在问题。前文已经提到网络的优点,但网络本身存在的问题我们却不能忽视。首先,网络用户倾向于年轻化;这使得理性的公共舆论很难达成,当牵涉到中国和西方,特别是中美、中日关系时,这些用户就很不理性。其次,互联网信息过于丰富,造成了对网民的信息冲击,很少人能够对一个问题关注自己的所有热情,大多数人面对如此猛烈的信息冲击一般都会采取冷漠或逃避的态度。再次,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容易造成不负责的行为,而这种不负责的意见表达有时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而不是认真思考后作出的。最后,互联网上经过“理性沟通行为”形成的公众舆论的意见集合于权力机关决策过程之间还存在断裂,两者之间尚缺乏一个意见交互的通道,以使这种舆论同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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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这种公共领域的现状中,网络要进入这个领域,并试图重构哈贝马斯所构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实现公共领域的再次转型的话,国家(政府)的力量要有所退却。 而现在看来,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官僚化,社会发育不足的国家,网络可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它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宣传的工具,只是在国家的内部空间中活动。网络就如电视一样,更大程度的是一种公共消遣品,而非重构公共领域的工具,把公共领域的重构寄托在网络上是一种过于乐观的观点,网络难以承担这个重任。

【参考文献】

[1](德)尤尔根·哈巴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德)尤尔根·哈巴马斯.公共领域[J].载于tur und kritik,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1973.

[3][4](美)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A].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范氏问题讨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何包刚.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评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2,(3).

【作者简介】吴祎(1983- ),女,河南驻马店人,东南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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