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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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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单位(部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2 目的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是指地下室、油库(罐)、乳液库等区域。 4 管理要求
4.1各单位(部门)是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主体,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4.2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4.2.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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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规定;
4.2.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4.2.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2.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各单位(部门)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4.3.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3.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3.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4.4各单位(部门)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4.5各单位(部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包括通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按危险作业安全进行审批。进入冷连轧、冷轧地下室进行设备点巡检、安全检查、打扫卫生、加水等,必须在消防班办理进入有限空间审批,经消防班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4.6各单位(部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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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4.7各单位(部门)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4.8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氧含量19.5%-21.5%、硫化氢低于10ppm,一氧化碳低于35ppm,可燃气体为0)。未经通风或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9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4.10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11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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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4.12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按照作业方案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合格后方可进入。
4.1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4.14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4.15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15.1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4.15.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15.3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4.15.4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4.15.5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4.15.6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4.16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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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所有作业人员。
4.17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相关的气体检测仪、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8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4.19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4.20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4.20.1是否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4.20.2是否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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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20.4是否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0.5是否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4.20.6有限空间作业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4.20.7是否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0.8是否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4.21各单位(部门)检查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隐患,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进行整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禁止作业;正在进行作业的有限空间事故隐患排除后,要按照作业方案重新进行通风,并经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 本文件解释权归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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