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评析
案例一
【案情】
2010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并正式开业。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帐户,但该合伙企业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2010年末,该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该合伙企业是否成立? 2、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3、应当如何处理该合伙的债务?
案例二
【案情】
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200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问题】
1、陆某的入伙是否合法?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案例三
【案情】
2007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了依舟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2008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年,依舟食品厂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木材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期还贷。经多次催取,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10年9月,县农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五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等辩称,依舟食品厂已经于2009年6月解散,并曾在电视台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声明,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期限,并声明对过期债务不给予清偿,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等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县木材加工厂按期还本付息,王某等五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法院的判决正确吗?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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