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国际化趋势与中央银行的对外金融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间政策、经济和金融的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与影响日益加强,发展对外金融关系,越来越成为现代各国政府对外金融关系方面权威性顾问和全权代表的中央银行的重要任务。 (一)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
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这一发展趋势,始于二战以后的五六十年代,七八十年代广泛迅速发展,90年代异常迅猛,举世关注。
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竞争的加剧,以及保护主义的盛行,不同层次的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区域集团化已成为许多国家实现共同富裕、迎接未来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在60年代,全球共有19个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而进入90年代,全球性区域组织及次区域性集团化组织已达100多个,其成员囊括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区域内的贸易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得区域内的国际资本流动迅速增长,同时,区域内经济联系的加深,经济分工的深化,使得区域内经济利益相关性提高,出现了“一荣俱荣,一衰俱衰”的局面。
总之,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将是两股平行发展、相互促进的历史潮流,是各国发展对外金融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国中央银行重视发展对外金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二) 金融国际化趋势
同经济一体化、区域集团化发展相伴随的是世界金融的国际一体化。目前,金融渗透功能的深刻性和广泛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鲜明。进入90年代,金融国际化进程加快,全球资本流动更加活跃,规模大,速度快。目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流动的短期银行储蓄和证券至少有7.2万亿美元,约相当于全球经济总值的五分之一,同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银行的国际资产迅速扩张。现在,美、日、德、英、法、意等主要发达国家银行资产的国际化比率均超过25%。
在金融的国际化舞台上,各国政府、企业、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都是积极的参与者。进出口贸易及资本国际流动的支付结算、资金融通、资本国际流动的控制调节、国际储备的调节、平衡、转换买卖或保值增值,都同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银行业务紧密联系,中央银行日益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形式的发展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也产生了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及其技术指标体系的协调合作问题。这一切,必然引起各国中央银行对外金融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三)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关系中的地位
在经济一体化与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下,各国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货币政策、利率和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储备,乃至于经济周期与波动,都会对其他国家产生深刻的影响。货币政策已越来越超越国界而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政策。 1、各国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关系中的地位和基本任务 (1)充当政府对外金融活动的总顾问和全权代表。 (2)与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官方结算。
(3)进行资本国际流动的调节管理和对外负债的全面监测。 (4)充当各国黄金和外汇储备的管理者。 (5)进行外汇交易。
(6)调节与监督国际金融活动。
(7)发展与各国中央银行及各国际金融机构的对外金融关系。 (8)充当对外金融的总体发展战略的制定者。 2、中央银行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
(1)代表政府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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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3)参与国际清算银行活动。
(4)参与区域性、地区性国际金融组织活动。 (5)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各种交流合作活动。
(6)在国外需要的地方设立中央银行驻外代表处。
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一) 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它们的连锁效应也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第二,跨国银行的发展和资本国际化使国际统一金融监管成为必要。
第三,传统的各自为战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和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必须作出调整。
综上所述,为了控制世界金融体系风险,在金融领域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二) 国际清算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四部分。 1、商讨国际金融合作问题。 2、从事货币和金融问题研究。
3、为各国中央银行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4、作为协助执行各种国际金融协定的代理和受托机构,为执行协定提供便利。
国际清算银行在加深对国际金融市场了解,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交流,推动国际金融合作,健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提高国际金融领域抵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今后国际清算银行将不断根据世界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调整战略,以更充分地发挥其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作用。 (三) 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内容 进入70年代以来,由于跨国银行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信贷资金金额骤增,银行竞争加剧,金融风险增大,这一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时至今日,国际金融界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与突破,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 巴塞尔协议
产生的背景,宗旨,和几个主要的协议的基本内容。 (1),1975年第一和1983年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2),第三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1988) (3),第四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997) (4),第五《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2006) (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2)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及资本标准的规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渡期的安排等。
(图十二.1)银行资本构成 资本 一级 资本 二级
资 本 构 成 (1)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并全额实缴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2)公开储备:通过留存收益或其创始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留存利润、一般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创造和增加的部分 (1)非公开储备: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2
资本 受的储备 (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银行自身国家资产的正式重估增值和有价证券名义增值 (3)一般储备金/一般呆帐准备金:用于防备目前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储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4)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特性的工具,如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 (5)长期次级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原始期最少在5年以上的资本债券与信用债券 (1)一级资本中要扣除商誉 (2)总资本要扣除对不并表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和对其他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扣除
(3)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A、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图十二.2)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 0% 项 目 (1)现金(2)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该货币融资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3)对经合组织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4)以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政府证券作为抵押或由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权 (1)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所发债权作为抵押的债权(2)对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3)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银行剩余期限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提供的、剩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4)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或以其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5)托收现金 (1)以已是即将是借款者出租或使用的住宅为抵押的贷款 (1)对私人部门的债权(2)对在经合组织国家之外注册银行的债权,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3)对经合组织以外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价的除外)(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5)办公楼、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6)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他公司投资)(7)由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外)(8)所有其他资产 20% 50% 100% 0%、10%、20%或25%(由各国自行决定):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
B、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
(图十二.3)表外科目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 类 别 贷款的替代形式 信用换算系数 100% 工具或方法 负债的普通担保、银行承兑担保(为贷款或证券担保的)备用信3
用证 或有负债 条件:与特定交易有关 或有负债 条件:短期的可自动清 偿与贸易有关 承诺 条件:初始期限超过1年 票据发行便利(NiFS) 循环包销便利(RUFS) 同利率、汇率 有关的项目 50% 履约担保书、投标担保书、认股权证(为特别交易开具的)备用信用证 (有海运或其他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20% 50% 剩余到期日1年以下: 约0%,汇率合约1%; 汇率、利率调换期和期货业务 1年及以上:利率合约 0.5%,汇率合约5%
C、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2、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继巴塞尔协议之后推出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它顺应了新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也认识到了这一现实,在对以往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于1997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共25条。主要内容有: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跨国银行业。
除《巴塞尔协议》和《核心原则》以外,其他国际性组织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如1995年6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提出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监控金融市场风险;1994年9月西方十大工业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达成协议,拟订了公开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资讯的统一标准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边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议等,在此不一一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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