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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SJG-001)

2022-08-29 来源:易榕旅网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

指标名称 一、基本信息 高新区名称 所在城市 上级主管单位 批准时间 批准单位(省政府批准)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网 址 E-mail mc cs zgdw pzsj pzdw dz Yb Dh Cz 表号:SJG-001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54 号 有效期至:2016 年 12月

代码 信息 代码 S01 S02_g S16 S17 S18 S19 S20 S21 S04 S05_g S07 S08 S06 wz em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平方公里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美元 数量 二、建设与资金情况 累计开发面积 本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财政总收入 财政总支出 财政科技拨款 创新资金 创投资金(含创投引导基金) 担保资金 三、主要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实际上缴税费 出口创汇总额 续表: 四、企业数量 企业数 高新技术企业数 上市企业数 收入超亿元企业数 五、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 留学归国人员 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六、服务机构情况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数 研发机构数 金融服务机构数 个 个 个 个 人 人 人 人 S09 S09_g S10 S11 S12 S13 S14 S15 S22 S23 S24 个 个 个 单位负责人(Charger):填表人(sFillman):报出日期(sFilldate): 20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由各省级高新区填报,通过省级科技部门上报。

填报单位盖章处

年 月 日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指标解释

累计开发面积:截至填报期末,实际已经开发的土地面积。

本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填报报告期内高新区管委会及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投资。

财政收入:是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国税组织的收入、地税组织的收入等,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财政总收入:财政总收入是最大的一个概念,财政总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国税组织的收入、地税组织的收入等,是财政大收入的概念。

财政总支出:指报告期内,高新区财政全部支出,与财政总决算报表中本年支出合计的决算数相同。

财政科技拨款:是指当年各高新区财政科技拨款决算数,不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科技专项转移支付。

创新资金:指高新区管委会当年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

创投资金(含创投引导基金):指高新区管委会当年用于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 担保资金:指高新区管委会当年用于扶持担保机构的资金。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出口创汇总额: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净利润: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净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实际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填报。

企业数:指报告期内在高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个数。

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报告年度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上市企业数:指园区中在境内外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个数。 收入超亿元企业数:指园区中总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数量。

从业人员:填写园区企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留学归国人员:指出国学习、取得学位的归国人员。

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指从业人员中获得了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指从业人员中获得了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数。 各类服务机构数:统计范围包括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及办公地在高新区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和政策区以内的,从事创新创业服务、研究开发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等。 研发机构数:包括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金融服务机构数:包括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保险代理机构、证券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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