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杜氏宗亲(铜梁)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办公地址:铜梁县巴川镇 电话:023- 。 第二条 章程制定依据: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本会的所有正常活动,保障\"本会\"正当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根据毛泽东主席\"搜集家谱、族谱加以研究,可以知道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也可以为人文、地理、聚居地提供宝贵的资料。\"(一九五七年在成都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到研究历史时的讲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教育部、文化部《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即国档会[1987]7号档)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梁地区实际,特制定《杜氏宗亲(铜梁)联谊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传承华夏文明,探索杜氏宗亲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民间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爱国守法、和谐社会、和谐家族、颂扬祖德、鞭策自己、激励子孙、分清昭穆、倡导论理、敬宗睦族、互通有无、共谋发展、扶危济困。
第五条 本会接受铜梁县民政局的领导和指导。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等常年活动联络办事机构。其成员由各社、村、镇的族人代表民主推选出的、德高望重的、遵纪守法的、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文化知识水平的热爱族人的宗亲人员所组成。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 团结教育族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小家,和睦大家,富强国家;
(二) 团结教育族人努力学习文化和热爱科学,培养人才,效法先贤,为民族昌盛、国家建设敬献才智;
(三) 研究和考证本姓氏的起源、发展与播迁,推进宗亲文化联谊,协助家谱、宗谱、族谱、通谱、总谱的纂修;
(四) 联络族人出资出力、献计献策,保护和维护百年以上的非物质古文化遗产的整理、修复,使之成为中华民族文明古国的佐证;
(五) 组织族人互动互助,共同发展经济扶危解困; (六) 委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仙逝的吊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义务和权利的杜姓人氏,以及以杜姓族人名义兴办的各种企(事)业实体法人,自愿申请(填写申请入会表),获得本会的批准,均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所有活动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向本会推荐会员或团体会员的评优权; (6) 请求有关法律法规的帮助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 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履行自己的服务承诺;
(2)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及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3) 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4) 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期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者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规定,经常务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主持,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修改本会章程。决定事项需经过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资产、财务监管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 检查本会财务;
(二) 对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聘请)产生的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上述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本宗族,业务能力强,精力能胜任。
(一)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会长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出席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自己分管的事务,受会长委托主持前三项工作。 (三) 秘书长职责: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经费。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自己分管的事务,受秘书长委托主持前五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杜氏修谱委员会、宣传联络处、企业家联谊会等职能机构。处长分别由常务副会长兼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执行工作人员。各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督查促办制、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制。 (一) 秘书处职责
(1) 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财务管理,收发信函数据,传达下发通知,督导检查工作,接转记录电话,接待等工作。 (2) 及时购买、发放和保管种类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负责材料数据打印,保障后勤工作。
(3) 负责会议安排,任务传达、贤孝名人宣传,族人大事记录,做好对外交往工作,对族人各项捐资、赞助、赠予的资金及物品负责收取和存储,并认真登记,保管。
(4)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现金台帐,设立收支总帐,日清月结,月底向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在族人代表会议上造册汇报。
(5) 检查各组任务完成情况,提出指导建议,协助完成族事工作,当好理事会参谋并及时准确收集族人对族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改进调整工作方案。 (二) 蒋氏修谱委员会职责
(1) 收集整理我族历代文史资料,分类编谱,汇集成册,传世子孙,作为祖规祖训珍藏拜读。收集现代著名族人的优秀作品(包括诗词、字画、文汇、摄影、摄像等),择优选编出版,弘扬家声。
(2) 撰写印发《修谱》、《复兴古迹》、《保护传统文化》等教育宣传资料,力求族人家喻户晓,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做好大事记、名人传记、凡例、碑、序等撰文。
(3) 做好祖祠祖墓碑文、楹联、门匾、牌位收集整理、修复等制作工作。对本族名人、特殊贡献者、孝悌贤淑者、社会公益事业有成的典型人物做好采访,宣传,拍照,留像等树碑立传工作。 (4) 制定修谱方案:包括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式样、数量、核价等,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按地区、分支、房系,力求不漏户、不漏人。责任到人,分工负责,认真编校,确保无
误。
(5) 采集史料过程中,重点把失续、失考、流外、断续的族人纳入族谱。对孝悌贤淑典型要采访收集录入谱籍。
(6) 凡从事党政军科级(营职)以上的干部;获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年利润10万以上的农、工、商等企业大户;区、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获区、市、县级以上表彰的荣誉者,均就加载谱书名人录。 (三) 宣传联络部职责
(1) 制定联络计划。首先制定\"铜梁杜氏宗亲联络计划\",再是\"全市杜氏宗亲联络计划\"。划分联络区域和范围,建立联络网络登记制度,加强纵横沟通,增进\"天下杜姓是一家\"亲情。是认祖归宗,传播祖德文化的需要,意义深远。
(2) 各镇杜氏宗亲联谊会会长为联络人,运用现代科技,加强信息纵横沟通。
(3) 审查要求入会成员的资格,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 企业家联谊会职责
(1) 联络杜姓企业家,建立基础档案。 (2) 组织企业家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3) 组织专家讲座,协调专家团体为企业家服务。 (4) 组织慈善和扶危济困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办好家族事务。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要团结协作,无私奉献;要自警自省,不要贪图安逸;要群策群力,不要主观武断;要诚实守信,不要弄虚作假;要对族宗负责,不准谋取私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凡议族事,必先拟定议题,规定范围、程序、时间、地点、征得会长或副会长、或主管常务副会长的同意,提前三至五天通知与会人员到会。突发重大事项,应征求相关常务副会长意见和建议,作好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议事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长负责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同意与否,在相应栏目内与参会人员必须签名,以示负责。一旦形成会议纪要,必须下发传达。
第十七条 议事按程序进行,积极发言,各抒已见。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不以辈份论高低,不分年龄大与小,也不讲资历或职务,决策族事事项,一律平等、民主、公道、公平、公正、公开,举手表决,少数人服从多数,形成决议,照章执行。 第十八条 决议族事,必须要符合时代法纪和族情族规,要注重实效,实事求是。要考虑族人的承受能力,简便可行。扬善去
毖,不议有损他人或不利社会公德之事。
第十九条 凡议定的族事,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施。秘书处要具体检查,及时督导,并宣传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以榜样的作用促进家族事业的复兴和发展。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一年不超过二次。常务会适时召开,但必须议题明确,会前准备充分,内容集中,不搞形式,不要小题大做,不要浪费时间,坚持议大事,议原则,有议有决,传承俭朴高效的家风。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各种服务收费; (三)资产或资本经营收入; (四)接受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依法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注重实效。宗亲会的全部财务收支,必须帐目清楚。所有物资,必须十分珍惜。
严格审批制度,开支项目必须清晰无弊,所有开支必须用于为宗亲服务的各项活动。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现金台帐,设立收支总帐,日清月结,向理事会、族人代表会汇报收支情况。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律师、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律师、顾问组。组长一名,副组长及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律师、顾问小组依国法、依族训、依族规、依章程对本会的成员和各项工作有维护,监督和检查权: (1)参与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的决策; (2)督导理事会对章程的履行和重要族事活动的实施; (3)审查监督理事会财务收支结存及资金使用效果; (4)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听取理事会汇报; (5)积极参与理事会活动;
(6)充分发挥律师、顾问成员作用; (7)精彩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律师、顾问小组对理事会的计划、方案、议事条款有修改补充的建议权;对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权。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建议,由理事会回复采纳情况,并将其存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律师、顾问小组成员因年龄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提名,民主表决通过产生。每两年可调整一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 本会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祖训族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相违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及时修正章程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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