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馨苑项目
向教职工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
各位老师:
现就双馨苑项目向教职工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相关文件 (一)新标准
2021年12月31日,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21]22号),德州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德价发[2021]114号)中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执行新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具体见下表:
项目 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 小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高层住宅) 合 计 征收标准(元/�O) 33 27 72 132 109 241 文件中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并将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配套费不得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二)老规定
在2021年1月1日前,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以开口费的名义由开发商代收,收取标准为:天燃气口开费3000/户(高层住宅),另收300元/户燃气报警设备费;暖气开口费30元/�O,供水、供电增容费由开发商缴纳,不另向消费者收取。(以下称“老规定”)
二、文件解读
文件 新标准 费用不同(水电气暖) 241元/�O 缴纳方 不同 开发商 费用计入 方式不同 本中 不计算在建设成本中 收取方式不同 计入建设成不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市政部门直接向消费者收取,由开发商代收。 老规定 30元/�O+3300元/户 消费者 三、双馨苑项目情况
我院教职工于2021年12月16日购买房屋,按照当时的老规定确定房价时不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口增容费后期再行收取,因此本次应当收取。
双馨苑项目是2021年1月18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德政发[2021]22号文件和德价发[2021]114号文件的要求,双和公司在2021年9月4日将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上缴德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见附件1、2)。
对于教职工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按照新标准征收,费用较高,院领导为减轻教职工的经济负担和压力,研究决定仍按原规定征收。
望通过本说明能解除购房教职工的疑虑。
附:1、双馨苑配套费缴款收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德州双和置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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