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中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餐饮服务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该案件罚没款实际入国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10-30万元的,按不超过4%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罚没款入国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餐饮服务环节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网上举报投诉:http://www.ahjx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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