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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信用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2020-10-23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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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信用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作者:姜 涛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年第08期

[摘要]我国商业信用发展水平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商业信用;信用风险;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6)08-0129-04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史与现状,不难发现中小企业因其在科技创新、增加就业、扩大出 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信用对于中小企业 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商业信用是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非金融企业之间因商 品交易而相互提供的信用,主要以商品赊销、预付货款等表现出来。我国商业信用发展水平 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商业信用交易占总交易额的比例较低。在我国,每年仅有20%左右的交易是采用商业信用方式完成的 ;而在美国,这一比例已经超过90%。二是商业信用期限过长,我国的商业信用平均期限超 过90天,而美国只有37天。三是商业信用风险畸高,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坏账率在5%~10% 之间,坏账总额近6000亿元,比美国企业的0.25%~0.5%的平均坏账度高出10~20倍,每 年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使我国企业增加的财务费用高达2000亿元。我国商业信用发展水平的 滞后,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用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商业信用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效率 1.可以增强中小企业内源融资的能力。

内源融资主要源于内部自然形成的现金流,它等于净利润加上折旧减去股利。根据梅耶尔融 资优序理论,内源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最低的一种资金来源。内源融资主要取决于企业 的利润。而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销售收入的提高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从而扩大内 源融资的来源。商业信用促进了中小企业交易效率的提高,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盈利 能力,从而使中小企业扩大内源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成为可能。 2.可以提高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可得性。

商业信用活动的开展,扩大了中小企业销售收入,进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因而会使得企业从 商业银行贷款的可得性大大增加:一是因为银行观测到企业利润提高的事实使得银行对中小 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提信心上升;二是由于企业自我投资上升后,中小企业向银行供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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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也会上升,使得银行贷款的风险降低,银行贷款利率因风险溢价的下降而下降,降低了中 小企业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商业信用管理能力提高,使得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期缩短, 企业现金流充沛,同样增加了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可得性。 3.可以降低外部融资的成本。

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是基于关系型借贷,通过对中小企业不易传递的信息的持续性 收集,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必须要与商业银行保持长期紧密的 联系。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不可能像大企业那样与多家商业银行同时保持这种紧密性的联系 。因此,多数中小企业与一家或两家商业银行保持长期关系。而其信息也就为这一两家银行 所垄断。因此,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就可以利用其对中小企业信息垄断地位索 取垄断价格,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而商业信用的存在,使得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上除 了商业银行外,还存在其他的潜在的投资者,这将形成竞争的局面,打破商业银行的信息垄 断,进而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商业信用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提高交易效率

根据Porter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一般将企业存续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 衰退期。

在导入期,中小企业利用商业信用的交易动机是明显的。因为在这一阶段企业经营实行的只 能是创新策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的原材料,向市场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而相较于 市场上已存在的产品与服务,新产品与服务质量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现象更加突出。若不 利用商业信用向市场其他经济主体传递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信息并提供质量保证,则企业很难 打开产品销路,获得市场认可。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初创,自身掌握的资源有限,若无外 源性融资,则难以大规模实行商业授信。此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鉴于企业的发展前景不明确 ,无信用记录,缺少抵押品而不可能向其授信。企业的商业信用的融资性动机就凸观出来。 若无商业信用,则企业很难迅速摆脱创业初期的困难局面。

在成长期,企业产品已经初步获得市场的认可。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企业必须尽可能 地扩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利用商业信用,企业可通过上游企业的原材料赊销和下游企 业的预付货款来满足企业的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缺失商业信用将直接制约中小企业的快速成 长。

在成熟期,企业在其目标市场上已经占有相当份额,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商业信用此时 就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与竞争对手展开价格竞争。同时,商业信用还可以成为 企业实行价格歧视的手段,为中小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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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不能有效地利用商业信用,则企业难以充分实现潜在的交易机会,难以扩大交易规 模,难以降低交易成本,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必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

二、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商业信用活动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的短期行为盛行,还款意愿较低 由于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还处于进行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民营企业的产权虽明晰 ,但由于对产权保护措施不完善,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很难对未来产生较为稳定的预期。 因此,企业普遍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导致短期行为盛行,机会主义倾向明显。在这种背景 下,对于商业信用,企业存在两个极端:一是拒绝商业信用,造成我国交易的总量中只有20 %是以信用形式进行的,并导致社会交易总量偏小。二是滥用商业信用,表现形式分为两种 :1.盲目授信。企业不顾自身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强弱和抗御风险能力的大小,在未对授信 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延长信用期限、冒然提高信用 价格,导致企业所承受的商业信用风险失控,引发巨额损失,造成企业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2.滥用授信企业的信任。受信企业管理者利用商业信用从上、下游企业获 得资源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一旦项目成功,则企业管理者、所有者获得收益;而项目失败 ,则将由债权人承担损失,如2001年的广东的高陆华集团、福建的华榕超市联连锁集团就是 典型的例证。后果是一家企业的经营失败,将信用链上的其他企业也带入困境。

(二)中小企业商业信用管理能力较低

风险是内生于信用之中的。商业信用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中小企业者不利用商业信用,则 难以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若利用商业信用,则又必须提高对商业信用风险管理、控制的能 力,否则商业信用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会,反而会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乃至绝境 。而我国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管理能力较之大型企业的确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1.缺乏商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中小企业商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大多数中小企业未能够充分地了解商业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商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概念认识还十分模糊,因而在经营过程中,很难根据 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制订出明确的商业信用政策。 2.缺乏商业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由于对商业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中小企业在组织中普遍未能建立商业风险 管理机构,大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风险管理职责主要由企业的业务部门或财务 部门的人员承担。而据《幸福》杂志对美国500家最大公司的一次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公司 建有风险管理机构,有84%的公司都是由中层以上的专职经理人员负责包括商业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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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在我国的“三资”企业中,拥有信用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的已达80 %;销售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中,这个比例也已经超过了20%。 3.缺乏商业信用风险评估技术。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企业对商业信用风险的评估不仅重视定性分析而且还十分重视 定量分析。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发展十分迅猛,信用风险评估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许多定量技 术、支持工具和软件已付诸商业应用。而我国中小企业对商业信用风险的评估能力较低,尤 其是不能较为准确地进行定量分析,造成决策时缺少科学的依据。因此,商业信用活动中的 风险较高。

4.缺乏商业信用管理人才。

信用管理岗位对人才的素质要求极高,要求信用管理人员不仅精通信用管理知识,又要具有 一定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实验。而这一类信用管理人 才在我国数量较少,不能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体制建设步伐加快,陆续出台了《民法通则》 《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多部法律,对于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 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造成现实经济活动(包括商业信用 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和深化,法制建设的滞后性显现出来: 1.对债权人债权保护力度较弱。

如在《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企业只有因亏损严重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 能破产。现实生活中一些具备还款能力但就是缺乏还款意愿的企业,其债权人不能依法申请其 破产,导致违约企业破产机率极低,恶意拖欠货款的行为不断发生。 2.对商业信用监督力度较弱。

对于商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披露,征信组织的成立及存续期间的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都未形 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对商业信用活动未能形成较好的法律约束。 3.对违背诚信的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弱。

对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不能够及时地给予严厉的惩罚,不仅是因为法律规范滞后,还因为 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及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不秉公办案, 甚至是循私枉法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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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缺失

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目前仍在进行中。企业的信用信息分布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 的机构中。只有少量企业的信用信息是公开的(如上市公司),大部分企业信用并不公开, 使得中小企业在搜集信用信息方面困难重重,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持续地了解交易对手 信用信息,并且信息收集的成本较高。信用信息的缺乏,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商业信用活动的 开展。

(五)信用服务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在西方发达的国家里,信用服务业是一个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市场,有众多提供信用服务的经 营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估公司、信用调查公司等,它们通过高度的专业化分工, 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经济主体提供多种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商业信用活动中对于信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信用服务的 供给却严重不足。原因之一就是信用服务中介组织发展缓慢:新成立的一些征信公司、资信 评估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规模较小,掌握的资源有限,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技术水平参差不 齐,难以向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拥有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先进的信用信息加工、处理技术,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和一 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理应成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主要力量。但囿于金融创新的动力 不足,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信息服务与产品的品种与数量也十分有限,难以 满足中小企业对于信用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三、促进我国商业信用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没有真正的剩余索取者;民 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产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加之政策的易变性、不连续性又使民营企业家 难以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导致企业短期行为盛行,不利于企业商业信用的建立。所以,重 塑企业的商业信用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 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使企业真正成为能够对自己的生产经营高度负责的完全行为 主体,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唯其如此,企业方能认识到信用乃是生存发展之基础,为了追 求长远利益而摈弃机会主义行为,对外自觉地守信用、重承诺,对内则必然加强对信用的管 理。

(二)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面对商业信用风险,中小企业必须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企业的风险识别、风险衡量的技 术,掌握风险分散的渠道和工具,以合理的成本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而要达此目的,就 有赖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为此,中小企业必须按照自己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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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制定商业信用风险管理目标,组建信用管理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用信息评估制 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开展商业信用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

商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商业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在我国,目前大学极少设有信 用管理专业,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也未能够及时开设此类培训。倒是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 目前正在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工作,但是对人员的培训工作能否做到全面、科学、系统,还有 待于进一步观察。而我国的信用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测试也才刚刚开始。另一方面,企业(尤 其是中小企业)往往不愿意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的投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意识到信用风险 管理的重要性,必须要加强对信用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源的投资,以期通过高素质人才的知识 运用更好地利用商业信用活动促进企业的发展。而教育部门(尤其是各类大学及其他继续教育 机构)作为高级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应注重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培训科目,满 足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对信用风险管理人才的需求。 (四)推进社会公共使用信息系统建设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信用信息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不受管制的 市场将会提供过少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须对信息市场进行干预: 一是政府提供信息;二是政府对私人信息生产提供补贴;三是信息产权的建立和保护。目前 我国大约有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由于体制原因和部门利益驱使,这些信用信息至今尚未对社会公开。这一方面形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又制约了商业信 用活动的开展。因此,政府应加强对信息市场干预力度,尤其是要加速公共社会公共信用信 息系统建设,尽快促成这部分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满足商业信用活动中各经济主体对信用 信息资源的需求,以缓解商业信用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局面。同时拓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 渠道,降低信用信息收寻成本,提高对违约行为的监督和惩罚的力度,为商业信用发展奠定 坚实的基础。 (五)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

1.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创新,为中小企业商业信用活动的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于新成立的或欲开辟新市 场、进入新行业的中小企业而言,了解新的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需要花费相当的物力和时间 。而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心位置,发挥自身与各地 区、各行业、各部门联系广泛的优势,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降低中小企业商业信 用活动的信息收集成本。二是利用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誉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及服务。中小企业在进入新市场 、新行业时,难以获得其他经济主体的信任。而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誉优势,向中小 企业进行信用增级,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转移信任,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活动的 开展。三是金融机构利用自身风险控制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信用风险分散服务。中小企业在 商业信用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可以出售给金融机构,以达到转移风险、降低风险的目的,而 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在日常经营中已发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也愿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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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购买中 小企业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来进一步承担风险,并在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上获得收益。 2.加速金融市场体系的创新与完善。信用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尚未工具化的信用阶段、尚未流动化的 信用阶段、流动化的信用阶段。我国商业信用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也要求商业信用工具化、 流动化,使商业信用的流动性得以增强。而流动性的增强有待于金融市场体 系的进一步创新、完善。目前,我国商业信用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发展十分迅猛,但另一些 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尚未建立,如应收账款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尚未出现,抑制了 商业信用流动化程度的提高,不利于商业信用向高级阶段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业信用发 展,必须加速金融市场尤其是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创新,以增强商业信用的流动性, 拓展商业信用风险分散的渠道。 (六)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1.加强对中小企业在商业信用活动中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拥有的 “市场力量”较小,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大企业利用这一点在交易中往往强迫中小 企业成为强制性商业信用的授信者,蓄意侵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为此英国1998年出台了《延 期支付法案》,规定小企业可以对大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应付账款收取利息。德国2000 年5月生效的《反不道德支付法》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后或在账单规定的付款截止日 后30天仍未付款,债权人可加收超过银行债款到率5%的滞纳金;若客户在收到连续3次催账 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我国目前尚无此类法律规定。为保障 中小企业的权益,立法部门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和颁 布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中小企业在商业信用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及合法权益。

2.加强对违背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经济生活中违背诚信行为的 惩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并注意增强法 律的可操作性。

3.提高司法、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司法 、执法部门在审理、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特别注意避免政 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的干扰,为商业信用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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