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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2021-11-20 来源:易榕旅网
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 简称道交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所谓道路交通 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概念可知,认定是否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须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1)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所谓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

道路和虽在单位管 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 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车辆在道路以外的 地方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我 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 规定的

(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 ;《工伤保 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事故等 ),应依照其规定 ;只有在其他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参照《道交法》的 规定处理 (见《道交法》第 77 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 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 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

(2)发生事故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错或者意外 在

此,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如果行为 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无论是直接故 意还是间接故意,其行为均不能由民法及相应民事法律 进行调整,而应归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这里不展开 论述。

(3)发生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车辆 即要求认定构

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主体至少有一方 为车辆,至于是机动车还

是非机动车,则不受限制。可 以是车与人、车与车之间发生冲撞,但不能仅是人与人 之间发生冲撞。车与路面交通设施或其他建筑物之间也 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如车辆掉下桥梁、冲撞道路隔离带或 者掉入窨井等 )。

(4)发生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另外,本文涉及的概念

还包括: 一是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 二是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 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 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三是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 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 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 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参见《道交法》 )。

二、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 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 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场调查、取证 ;

其次是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生理、精神 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 至是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在该阶段出于鉴定需 要,一般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鉴定报 告出具后 5 日;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应鉴定报告制作交通事故 认定书。

如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送达之

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 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 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73 条 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5 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 59 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 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 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 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 ;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 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 称《实施条例》第 95 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的 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 下简称《解释》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

例》 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 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 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

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 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 收

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 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 应证明。

(2)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6 个月 ;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 食

补助标准 (参见 2007 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住院天数 ;

(4) 医疗费,据实结算 ;

(5) 误工费 =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

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 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 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计

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 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 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 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 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 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 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应 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 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及如何计算存在一定争议,有 人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单独计算,计入赔偿 总额;也有人认为,其不应单独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其应 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总额中扣出,支付被抚养 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四)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 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 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笔者认为, 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 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 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责任 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 内(一般为 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 1 万元,财产损 失限额为 2000 元,其它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 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注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即使要协商解决, 也应通知保险公司在场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保险 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事故责任方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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