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世纪晚期普通民众的赡养习俗
作者:王玉亮
来源:《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03期
摘要:从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英国各地都有自己约定俗成的赡养传统。虽然赡养需求的产生有多种情况,但一般都以契约形式将赡养的内容条款和数额明确下来。这样既可以确保受赡养者的权利,也易于解决赡养纠纷。比起单纯依靠血缘亲情和社会道德舆论监督,这一作法能更有效力地保障老人受赡养的权利。
关键词:英国;普通民众;赡养习俗;契约关系
中图分类号: K56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4)03-0038-04
相对于英国中世纪晚期以来的家产分配继承、寡妇产等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对普通民众的赡养习俗的研究少得可怜。这一时期,英国各地普通民众的赡养习俗虽然不尽相同,但财产继承人与受赡养的老人两者之间基本上都存在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谁继承,就由谁赡养。这样一种赡养习俗对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尤其是养老与继承争端问题,不失一种借鉴和参考。 一、有关英国古代赡养习俗的研究现状
从12世纪开始,英国的各种文献资料才逐渐丰富起来,所以受研究资料的限制,这里所说的古代,主要是指12世纪以后至英国近代转型时期。这一时期,英格兰绝大多数人生活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乡村世界,因而原始记录往往都保存在领主的庄园档案(法庭档案)中。如果地产是属于教会、修道院的,这类事情也常会记录在教会档案或修道院的档案里。其中,涉及赡养内容方面的原始记录十分丰富。
但由于目前学术界对英国古代赡养习俗还没有予以足够重视,所以专门研究成果很少。只有戴尔、贝内特等为数不多的学者,他们在研究其它问题时,大量借用了相关原始资料,从而使人们得以大致了解英国古代的赡养情况。
戴尔为研究中世纪晚期的生活水平,搜集了1240-1458年间141个农民家庭的赡养协议资料。他揭示了农民的饮食、住宅、财产、穿戴、烧柴等等各个方面的消费情况,尤其是想通过被赡养者得到的吃穿住用,来考察当时农民物质生活的内容和质量。他通过这些资料反映了1200-1520年间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并以此探讨这一时段英格兰的社会变迁。虽然他研究的重点不在于赡养问题,但他得出一条重要认识“土地转让后,退出生产领域的家长仍然能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准”[1]151。
贝内特在其《英国庄园生活》中充分展现了黑尔斯庄园里人们的“日常生活”,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签订赡养协议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达勒姆庄园法庭案卷里,也有大量的赡养协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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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修道院在剑桥郡的各个庄园盛行着相似的赡养习俗等等。这都说明,英国古代乡村社会盛行协议性的赡养习俗。
除了戴尔和贝内特,涉及到相关内容的还有迈克法兰、克拉克等六、七位学者,他们或是从日常生活现象,或是从私人权益及观念的起源、发展,或是从当时乡村的公益福利与相互救助,而更多是从财产继承角度或从领主征收遗产税等诸方 收稿日期:2013-12-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过渡时期英国富裕农民研究(15-18世纪)》(09CSS004);廊坊师范学院博士基金项目《13-18世纪西欧乡村的赡养习俗》的成果(LSSB201101)
作者简介:王玉亮(1973—),男,河北省永清人,廊坊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社会史。
面,借用了当时的赡养资料。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在英国学术界,赡养习俗只是作为研究其它学术问题的佐证而已,并没有得到重视,更没有人认识到它本身的意义和影响。 国内的情况也基本相同。侯建新教授是国内较早使用和研究这些赡养协议的学者,他以农民家庭财产清单、遗嘱清单以及赡养协议等为史料探讨工业革命前英国农民的生活与消费水平。他注意到“当儿子继承家庭的土地等财产后,要与退出生产领域的原家长达成一个„赡养协议‟,说明财产继承的情况和继承人获得土地等财产后的回报”[2]30。自此以后,很多学者开始重视并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研究。
如郭华博士在研究英国中世纪晚期农民饮食结构的变化中,充分利用了12—15世纪的赡养协议。她指出“赡养协议是年老佃农将习惯持有地转让给后代或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承者时制定的”[3]37。她还重申了戴尔关于退出生产领域的佃农仍然能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平的观点。 柴晨清也借用赡养协议来研究英国土地继承中的市场化倾向,其结论是“继承人因继承土地而承担的赡养费用和他在市场上买得同样数量的土地所支出的费用基本相当”[4]81。 丁建定在研究英国民间慈善救济中,不仅关注到寡妇产问题,也关注到了维兰身份佃农的赡养问题。他认为“在英国的一些地区,还把这种提供赡养金的习惯性做法推广到年老体弱具有维兰身份的佃农身上,这种佃农可以把他的租地让给他的儿子,保留几英亩田地和一所库房、农舍或者几间房子,为他自己及其年老的妻子养老使用”[5]26。
总体来看,中外学者虽然关注到了这些原始档案资料,但都是借用这些资料研究其它问题,还没有人对赡养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二、英国古代赡养关系产生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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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关系一般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父母没有退出生产领域,还能够自食其力,甚至能够养活一大家子人的时候,赡养问题还提不上日程;如果父母突然亡故,也谈不到赡养问题;如果母亲亡故,父亲健在,只要不退出生产劳作,就无需儿女赡养或基本不需要赡养。因而在英国古代,赡养需要的发生和建立赡养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父亲故去,寡母需要赡养。寡妇的赡养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是来自丈夫提供的,被称为寡妇产;其次才是来自于子女的赡养。
中世纪早期以来,西欧就存在着寡妇产。俞金尧教授曾专门研究了欧洲寡妇产的起源、流变以及中世纪晚期以来英国寡妇产的各种具体情况。以英国为例,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有关寡妇产的规定和做法逐渐稳定下来。“寡妇产”是寡妇享有的一种可终身持有土地的权利,一旦丈夫去世,守寡的妻子就可以依此权利获得生活保障。按照习惯,丈夫财产的1/3要转归寡妇,一般包括土地、房屋,还有钱财、家具、牲畜等动产。从中世纪晚期起,丈夫会以更慷慨的方式确保将来可能守寡的妻子的生活。如14世纪早期,夫妇以共同承租领主土地的办法使寡妇得到更可靠的生活保障;14世纪中期以后,丈夫生前就指定让妻子继承财产,给寡妇在处置财产方面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广泛的决定权[6]59。也就是说,一旦一家之长亡故,寡妇可以以此养活自己。
寡妇产只能说明寡妇得到了物质生活保障,但仍需要有赡养自己的人。无论她是农奴,还是自由农,或是贵族,同样都是以赡养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为了确保自己得到赡养,寡妇会与承接自己财产的人签订赡养协议。戴尔在其书中记载了一份赡养协议:15世纪末,一个富有寡妇将财产转让给赡养人,赡养人要为她提供居室、取暖的柴火,还要每星期供给烤好的面包以及奶酪、浓啤酒,另外还有每年一定数额的零用钱、布料以及果园里一半的水果[7]351。
二是父亲老迈,无法继续劳作(不论母亲亡故与否),则需要儿女赡养。如果他是一个农奴,从理论上讲,土地是属于领主的。农奴死后或年迈病弱无法继续耕种土地时,领主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重新分配,但只是在极少情况下(如该农奴子女未成年,或没有子女),领主才会让另一家庭接手土地。一般来说,领主会让原来的家庭继续占有份地,继续向其履行义务。年老的农奴在将占有的份地转让给子嗣、亲戚时,一般会要求后者提供赡养。如果后者没有与他达成满意的赡养契约,他就有可能将份地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赡养的人。只要这些份地能继续履行义务,领主一般并不在乎受让者是谁。所以,年老者通过让渡份地的占有权,获得受赡养的保障。即谁接手他占有的份地,谁就来赡养他。中世纪晚期的庄园法庭案卷中记录了很多通过转让份地达成赡养协议的事例,多数是父亲通过协议将份地转让给儿子,有时则是兄弟之间达成土地转让协议。
如果年老者是一个自由农,他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即谁继承他的财产,谁就来赡养他。对于无需亲自劳作的富裕阶层而言,临死前只要不将财产权交出去,就不存在赡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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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救济性赡养。如果是极其贫困的人,无论他有无子女,都难以得到正常的赡养,有时只能靠邻里、教区的救济维持余生。在这样的境况下,谈不上什么赡养。如林肯郡某庄园有个年老体衰的农奴,已经多年没有交租。结果非但被没收了地里的庄稼,拿走了家里唯一付钱的锅,还失去了土地。在他无以维生的情况下,由村民们每年耕种一块田地,用收获粮食供养他[8]389。这个农民到了赤贫的地步,又无子女,只有依赖本村村民的救济了。又如1345年的巴切斯特,领主要求以一头价值8先令的公牛和一头价值5先令的母牛作为遗产税,结果死者的寡妻在缴税后,因为贫穷竟无力接管丈夫的份地,领主于是命令庄头将死者的土地和房屋收回[9]125。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寡妇恐怕只有依赖救济而存活了。因此,贫穷的、没有子女的或还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鳏寡孤独者,在丧失维生的基本资财后,只能指望着亲属或邻居的救济生存了。有时候,本宗族的富有者会起到表率作用。文献中有许多事例,记载了某富有者捐献自己的财产,用于本村穷困的人缴税纳租,也有人舍宅捐地,作为赡养穷人之用。 除了上述极端贫困状况,富豪之家毕竟是少数。在英国中世纪晚期,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是农奴和自由农,所以,他们受赡养的方式在当时最具代表性。差别只在于,农奴将份地占有权转让给愿意提供赡养的人,而自由农是将土地等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赡养者;相同之处是,大多都是由自己的儿子占有份地或拥有财产;都要与老人订立赡养契约,在履行契约的前提下,其占有权或所有权才是有效的。 三、契约内容的依据及保障
英国中世纪晚期,订立赡养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数量、履行方式等都是约定俗成的,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作法。每一款赡养协议的签订,不仅依赖于惯例的指引,而且还须得到本地法庭以及人们的认可,从而确保赡养协议得以执行,使老人的赡养权益受到民众的监督和法律的切实保障。
一旦老人年事已高或体弱多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如果他占有或者拥有一定的土地和财产,那么,签订赡养协议便会被提到议事日程。假如此时老人头脑清醒,能够独立处理相关事宜,他就开始计划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和财产交给已经成年的子女。但同时,双方订立赡养协议,明确继承人在衣、食、住等生活方面要对老人履行的义务”“愿意接受这些赡养条件的人,将继承老人的财产和土地上的权利,当然,还是优先考虑老人的儿子们”[10]50。如果老人已经神智昏聩无法自己决断处理,那么本村村民们就会出面,按传统习俗为他确定条件适宜的“最亲近的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在庄园制盛行的地域,“继承和赡养问题,涉及到领主份地转移和谁来承担封建义务的问题,所以必须经过领主的允许,继承和赡养协议要记录、保存在庄园法庭档案里”[10]50。
此外,每一份赡养协议中具体的内容是依据什么确定下来的呢?一般情况下都与转让的财产数额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老人得到赡养的条款与数量,与他转让给继承人的财产尤其是土地的数量正成比。老人转让的土地等资产越多,继承者越有能力提供良好的赡养。于是富裕的家庭,家长所得到的赡养条件就优厚,而贫寒的家庭,老人所得到的赡养条件就越差。通常情况下,协议内容是由老者本人讲明他所需的养老项目和数量,继承人如果不愿意提供相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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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赡养条件,老人很有可能通过把土地等资产出租或转让给别人的方式,从而实现自己的赡养目标 。总之,当老人是通过将财产转给赡养人的方式,获取赡养所需的各项物质条件。赡养人忠实地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成为了老人财产的继承人。
其次,民众监督和法律保障可以确保赡养协议的实施。每一款赡养协议的签订,不仅依赖于惯例的指引,同时还必须得到本地法庭以及村民的认可。在执行赡养协议的过程中,老人的亲朋邻里都可能会起到见证和监督的作用。如果发现赡养人没有如约提供赡养,甚至还有虐待老人的现象,那么亲邻们就很有可能会出面干预。其他愿意提供赡养义务的人也会借机而入,因此,原赡养人要么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要么就会被新的赡养人所取代,而老人的财产也就随之转入到新的赡养人手中。因此,村民邻里的监督对赡养人履行义务的约束还是很大的。 赡养协议并不是一种口头上的约定,即使是父亲与儿子,也要订立书面契约。在庄园时代,协议内容还应在法庭上当众宣布,让村民代表知晓具体条款并监督执行情况。到了近代早期,即使庄园法庭已不复存在,但签订赡养契约时,往往需公证人在场并签署三方协议,这样就使赡养协议具有了法律保障。所以,老人与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虽然转移了自己的财产,但能确保自己得到可靠的赡养。1540年的《遗嘱法》和1542年《对遗嘱法的解释》颁布后,老人晚年生活就更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
研究英国古代的赡养习俗,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逐渐增多,人口老龄化的脚步愈走愈近,老年人的赡养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传统的赡养方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人们的现实生活,因财产之争而引发的弃养现象也屡有报道。怎样改变老人的赡养方式,如何确保老人受赡养的权益,是当前政府和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英国古代的赡养协议在老人所需的吃、穿、住、日常花费等各方面细节上,都对继承人(也就是赡养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赡养协议不仅是按习俗惯例签订的,还受习俗惯例的保障和民众的监督。这就使赡养不仅成为法律框架内的契约关系,而且还易为民众监督、易于操作。我国当前的赡养,仍然主要是靠赡养人自己的良知和群众的道德舆论约束,而在道德滑波、传统人际关系解体并受金钱利益驱动的现实情况下,良知和舆论已无法解决具体问题。“清官难断家务事”,只因先拘于“情”和“理”,应是先讲求“法”。在以“法”明断权利、责任、义务的前提下,再考虑“情”“理”,这也符合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建立法制社会的时代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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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mon Peoples Customs of Parental Suppor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WANG Yuliang
(Depart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Langfang Normal College, Langfang, Hebei 065000, 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late middle ages to the early modern period, there were traditions of parental support around the England country. Although there were a variety of support needs of situation, generally, people would make the content of the terms and amount clearly in the form of contract. It can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dependents, also be easy to solve the disputes. Contrast to the methods that relied on blood kinship and social moral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this approach can be more effec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old man on the support.
Key words:England; common people; tradition of support;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2014年5月第39卷第3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May. 2014Vol.39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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