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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2024-03-15 来源:易榕旅网


曲师大校字〔2014〕111号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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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参加各种考试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组织和承办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四条 考试违规包含违纪和作弊。违纪是指考生违反考试规定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的行为。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由考试工作人员当场责令纠正。

1.携带当次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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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禁止的区域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交卷后不按规定离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未对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纠正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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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记过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的。

第十条 考生发生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在校期间曾因考试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3.组织或参与组织三人以上的团伙实施作弊; 4.通过各种途径与手段盗取试卷或试题答案。

第三章 违规考生的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以监考员、巡视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考生的主要个人信息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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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违纪作弊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中,并要求违规考生签名或由两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名。如有物证,可一并于考试结束后报送当次考试组织部门暂扣。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或阅卷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学院通知考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考试违规情况汇报表》,并做出处理建议,于3日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

第十四条 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学校研究后执行。

第十六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十七条 处分文件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可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学院认为考生行为违规事实清楚或作弊性质明确,但不在本办法第二章所述行为范围内的,可书面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召集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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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处等有关单位议定处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考试,发生违规行为,且我校收到承办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函告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其违规行为以考试承办机构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外校学生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我校组织或承办的考试,发生违规行为的,由考试组织或承办部门将违规情况书面函告考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学校其他规定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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