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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规程培训等

2022-06-09 来源:易榕旅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处于安全可靠运行状态,保障职工人身及生产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 3.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权抵制违反《条例》的任何命令及决定,并有责任越级上报。 3.1厂长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全面负责。

3.2主管厂长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3.3安全环保部部长职责:

3.3.1负责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3.3.2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规章制度。 3.3.3负责监督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3.4车间主任职责:

3.4.1对本车间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3.4.2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检测工作。 3.5车间管理员职责:

3.5.1负责本车间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3.5.2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检测工作。 3.6安全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专职管理员职责: 3.6.1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3.6.2监督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合理运行。

3.6.3负责编制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年度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3.6.4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登记、办理许可登记证、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3.6.5参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事故调查分析,按照规定上报。

3.6.6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报废、更新的管理、建档工作。 3.6.7检查车间对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运行的工作。

3.6.8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及协助有关部门对射线装置检测工作。 3.6.9负责组织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3.7操作人员职责:

3.7.1对本岗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要做到四懂三会:

即: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懂性能。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处理异常故障。 3.7.2 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操作规程,不得超技术指标运行。

3.7.3对在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好记录上交安全环保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防止事故发生。 4使用、检修与维护管理

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验收合格且取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4.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进行。 4.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检修由有资质单位专业人员进行。 4.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负责。 5.防护管理

5.1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必须设置明显放射性危险标志,必要时划出防护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放射防护区域。

5.2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各级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5.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控制照射计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5.5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人员,要进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接受北京市卫生局个人剂量监测。 6事故管理

6.1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事故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发生丢失放射源事故,应立即启动《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上报公司生产与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同时由公司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停用及报废。

7.1停止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要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测

9.1每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 10.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10.1机动工程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10.2放射工作人员要参加北京市环保局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10.3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设备使用、维护培训。 11.档案管理

1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 11.2档案内容包括:

11.2.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许可证;

11.2.2北京市封闭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与射线装置工作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11.2.3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11.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检测报告;

11.2.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11.2.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11.2.7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 11.2.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自查记录。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放射应急预案

1.编制依据

本专项预案编制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 2.分类与分级 2.1.放射性事件

本专项预案的放射性事件系指在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内发生下列情况: 2.1.1:由于工作人员失职、保管不力、操作不当或防范不严,导致密封源丢失、被盗、被抢。 2.1.2: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员误入工作区域、设备故障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人员超剂量照射事件。

2.1.3:由于各种灾害(自然灾害、火灾)导致放射源丢失、泄漏、弥散、屏蔽体的屏蔽性能丧失或下降。

2.1.4:因放射工作场所受损而危及放射源,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卡源事件。

2.1.5:由于工作人员失职、保管不力或操作不当致使密封源破损从而导致放射工作场所或环境遭到污染的事故。 2.2.分类

2.2.1.分类 根据中石化《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密封放射源分类准则,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密闭放射源属于Ⅳ类。

2.2.2.密封放射源分类

序 号 放射性同 额定活度 数位素名称 137(Bq) 1.85*109 9.25*1010 9.25*109 1.85*109 1.39*1010 量 1 1 1 1 1 用途 所在装置或场所 (移动使用的源库位置) 类别 1 2 3 4 5

2.3.分级

CS CS CS CS CS 测液位 排蜡罐 (V-116 LX-1366) 测液位 高压分离器(V-107 LX-1395) 测液位 中压分离器(V-111 LX-1422) 测液位 低压分离器(V-115 LX-2004) 测液位 低压分离器(V-115 LX-2003) Ⅳ Ⅳ Ⅳ Ⅳ Ⅳ 1371371371372.3.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 丢失、被盗、失控Ⅰ类、Ⅱ类放射源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3.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 丢失、被盗、失控Ⅰ类、Ⅱ类放射源;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 丢失、被盗、失控Ⅲ类放射源;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 丢失、被盗、失控Ⅳ类、Ⅴ类放射源;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3.应急报告

3.1.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放射性事件,最早发现人或发现单位应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调度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成立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之后,迅速派出现场指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不同的事故情况履行应急处理职责,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公安分县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卫生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2.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各主管部门各自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公安局和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报告。报告内容为单位名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部位,放射源名称、数量及现有活度,有无人员受伤,目前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应急准备

4.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设置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放射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厂长、分管副厂长及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人事保卫部门、机动工程部门及相关装置主任等组成。发生重大事故时,以领导小组为基础,立即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的副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生产调度室。日常工作由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人事人事保卫部门、机动工程部门负责。 4.2.应急总指挥

1) 负责放射性事件应急方案的组织实施。

2)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视现场事故情况决定向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援助。 4.3.生产部门

1) 生产部门确定放射性事故对生产装置运行所造成的影响,并根据操作法和应急预案做出工艺调整或停车处理。

2) 当发生放射性污染或人员超剂量照射事件时,查找事故原因。 4.4.安全环保部门

1)做好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的日常管理和使用,预防放射性事件的发生。 2)参与现场处理。

3)负责联系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现场进行环境监测。 4.5.机动工程部门

1)当发生放射性同位素失控等事件时,负责放射源抢修工作。

2)当发生放射性污染或人员超剂量照射事件时,查找事故原因,采取屏蔽、隔离等措施,对射源进行控制。 4.6.人事保卫部门

1)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 2) 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侦破。 4.7.事件发生部门

1)配合做好放射性事故的调查、收集现场情况资料等工作。

2)配合将受到或可能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4.8.卫生部门

1)负责对受到或可能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进行辐射损伤诊断,对其所受剂量做出合理估计。

2)负责将受损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5.应急处置

5.1.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被盗事件应急行动

1)人事保卫部门应立即封锁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被盗现场,保护好现场并疏散现场内无关人员,保证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现场。

2)指挥部组织制定放射源寻找方案。

3)人事保卫部门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侦破,组织力量排查与搜寻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性物质。

4)安全环保部门准备相关的放射性物质宣传资料,必要时在指定区域张贴发布。 5)安全环保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环境监测。

6)在丢失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的金属物件经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并加工成金属制品的情况下,则应设法追回制成品。

7)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卫生部门应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5.2.放射性污染或人员超剂量照射事件应急行动

1)人事保卫部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封锁现场。

2)安全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 剂量。

3)机动工程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查找事故原因,采取屏蔽、隔离等措施,对射源进行控制。 4)安全环保部门组织有资质专业技术队伍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5)卫生部门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6)卫生部门对超剂量照射人员应建立详细档案和对人员恢复状况跟踪。 5.3.放射性同位素失控事件应急行动

1)人事保卫部门应立即封锁放射性同位素失控现场,保护好现场并疏散无关人员,保证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现场。

2)生产部门确定失控事件对生产装置运行所造成的影响,并根据操作法和应急预案做出工艺调整或停车处理。

3)安全环保部门组织有资质专业技术队伍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指挥部组织制定放射源失控抢修方案。

5)机动工程部门组织人员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抢修。

6)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卫生部门应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6.应急终止

经应急处置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1) 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2) 经检测,现场和周边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 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4) 失控的放射源得到有效控制。 5) 社会影响减到最小。

7.附件

应急联络电话:

厂总值班室电话:3333生产厂长电话:3109

设备厂长电话:3109 厂调度室应急电话:3121 厂调度室电话:3000、3001北京市环保局电话:12369、68413817 厂安全环保部电话:3124、3123 公安局电话:62014113 东方公司生产安全部电话:3172 东方公司值班电话:3104

市急救中心电话:120 房山区急救站电话:69355120 市火警电话:119 北京市消防局电话:62241188 房山区环保局电话:60342001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规定

为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保正常生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凡本企业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2.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责承专人具体负责,做好放射防护工作。

3.使用放射源必须建立档案登记,注明放射源使用位置,登记清楚放射源种类、活度、个数,帐物必须相符。

4.放射源使用时必须牢固安置,设置放射性标志,加强巡视。

5.不再使用的放射源,需要处理的,需向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提交处理方案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才能按要求处理。

6.经处理的放射源要有详细记录,包括种类、活度、处理时间、方式以及去向,要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7.发生丢失放射源事故,应立即启动《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上报公司生产与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同时由公司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8.本规定由人事保卫部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

1.目的: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止放射源遗失或散落现场及射线装置损坏。

2.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程序:

2.1.由车间领导负责与人事保卫部、机动工程部、安全环保部、EVA车间联系。 2.2.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每人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穿戴防护服装。

2.3.配备叉车及专职司机,工具齐全:吊链2个、活搬手、梅花搬手、铅盖、钢丝绳、铅背心等。

2.4.首先将源从设备内退入到铅筒中,用钢丝绳吊链把铅筒固定结实,然后松动与设备的连接螺丝,让铅筒与设备脱离10cm左右,用铅盖盖住上口,加螺丝锁紧。

2.5.把铅筒放下,用叉车运往存放射源的库房。作业人员随同前往,防止运输中出现事故。 2.6.射源库存为双人双锁管理,将射源搬运到库里后与人事保卫部人员交接签字。 2.7.在退出、吊装、运输、回装射源时,要随时进行射源监测。

2.8.作业完毕,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体检,个人剂量监测笔按时送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疗养。

2.9.射源回装时操作程序同上,顺序是①→②→③→⑥→⑤→④。

3.安全措施:

3.1.当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泄漏或丢失时,应立即启动《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放射性事件应

急预案》,快速封锁作业场所,疏散人员,通知人事保卫部、机动工程部、安全环保部及上级领导,建立警戒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放射源的种类、活度、位置、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待上级领导处理意见。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3.2.当发生射线装置误操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放射性同位素监测方案

1.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安全可靠运行状态,保障职工人身及生产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2.本监测方案适用于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 3.现场监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便携式辐射监测仪。

4.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应经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6.将便携式辐射监测仪靠近产生放射源地方,将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上显示数值记录下来。 7.将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离开产生放射源100cm地方,将便携式辐射监测仪上显示数值记录下来。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职工培训以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坚持企业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培养一支爱岗

敬业、素质优良、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为目标,加强岗位职工的知识更新、技能补充,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1.培训的目的

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使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 2.培训责任人

2.1安全环保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2.2安全环保部部部长负责监督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执行情况。

2.3安全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专职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3.培训对象

公司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的工作人员。 4.培训周期

每一年组织一次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5.培训内容

5.1外出培训:参加北京市环保局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5.2内部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培训。 5.2.1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演练

5.2.1.1操作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佩戴辐射计量仪和报警器进行日常巡检及应急预案演练。 5.2.1.2.1将源从设备内退入到铅筒中,用铅盖盖住上口,加螺丝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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