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焊工考试的申请、施考、评判、发证、建档、管理都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要求。
第二条:焊工参加考试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考试委员会审查焊工资格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焊工参加考试,应按考试委员会制定的考试计划遂项进行,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四条:考试委员会只进行与本委员会资质规定相符的项目施考,不允许超范围组织焊工考试。
第五条: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第六条:焊工申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基本知识考试。
1、首次申请考试。 2、改变焊接方法。
3、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4、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未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
第七条:焊工的基本知识考试,应符合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内容,并严格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三章要求的内容出题。
第八条:焊工考试过程中,考工应严格按考场要求进行答题考试。如发现作弊现象,考试委员会有权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定为合格。
第十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情况应记入《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
第十一条:焊工考试(除《规则》允许的情况除外)必须基本知识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二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两种。
第十三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前,应严格核对焊接方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及试件形式,防止错漏。
第十四条:操作技能考试应根据焊工所报的考试种类准条试件和焊材,编好编号,必要时要打上钢印,一个试件只允许一人操作,完成一种焊接方法的考试。如果需要一个试件多人操作、多种焊接方法考试的,必须考试委员会按规定特许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考试试件应严格按《管理规则》中要求的材质和尺寸准备,不允许随意改变材质和尺寸。
第十六条:评判焊工考试的试件,其标准严格按《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要求评定、评判中要突出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焊工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要登录《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十八条:焊工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焊工考委会将《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上报海南省安全监察机构,审发焊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取得焊工合格证的人员,考委会应按项目、代号、焊接方式、本人焊绩、质量事故和所在单位等内容,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取得焊工合格证的个人,应每半年填写一次《焊工焊绩记录表》单位盖章后交考委会存档。
第二十一条: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在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由考委会安排考试或免考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持证焊工,在实际焊接操作过程中,如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焊接质量事故的,考委会可吊销其合格证。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以后允许提出考试申请。
第二十三条:考试委员会的焊工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所有编号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五章规定要求编制。管理过程中严禁出现损坏资料、弄虚作假、涂改档案的现象发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