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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2021-12-24 来源:易榕旅网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本科生总学则

本学则中,

「中大(深圳)」指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该校为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在深圳注册的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代码:4144016407);

「中大」指香港中文大学,该校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第1109章)成立; 「学生」指中大(深圳)经中大教务会批准的本科学位课程所录取的学生。

中大(深圳)录取的学生亦将注册成为中大学生。除此学则外,学生亦应参考中大有关学则并受其规管。

获中大(深圳)录取的学生将入读指定的主修课程或一组相近的主修学科。如适用,循大类收生入学的学生,本学则中的「主修课程」亦指学院院务处或提供课程之有关单位。如主修课程不属于任何学院,「学院院务会」则指课程委员会。 1.0 注册 1.1 获中大(深圳)录取的学生须于指定日期缴交各项费用及办理注册手续。未能按期

缴费入学的申请人,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获录取的申请人,在极为特殊情况下始得申请延迟首次注册并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一年,该申请须事先以书面提出,并获教务处处长批准。如该新生应征参加其所属国家规定的义务兵役,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1.2 学生获中大(深圳)录取的同时,并符合中大规定的,即注册成为中大境外学生。

为释除疑虑,学生于中大修课、使用校园设施和资源的权限,须由中大另订规章或以个别书面通知赋予。

1.3 除本学则第 1.2 条规定及事先获所属学院院务会批准者外,学生不得同时在中大(深

圳)或任何专上院校修读或从事其他可获致学位、文凭或证书的课程或研究,违者须自中大(深圳)退学。

1.4 除事先获所属学院院务会批准者外,学生不得在学期中担任任何有薪或无薪的全职

工作。

1.5 学生用以注册的姓名应以其中国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获认可的旅行证件内所载为准。

已获学术委员会建议毕业或已退学的学生,在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始得申请更改其注册资料,该申请须具理据以书面提出,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2.0 费用 2.1 除事先获准缓缴者外,所有经由理事会核定的费用均须于指定日期缴交。 2.2 获中大(深圳)批准缓缴者外,学生如欠交部分或全部费用,或欠交逾期费用或罚

款,均会被拒使用校内服务,如选课、加选或退选、申请学业成绩表及证明信及毕业评核,直至学生清还全部逾期费用或罚款。

2.3 已缴费用概不退还。退学学生除外,其缴纳费用在办理退学手续时根据国家及地方

相关规定进行退还。

3.0 修业期限 3.1 所有本科生的常规修业期限为四年。学生预期于常规修业期限届满后毕业,惟已按

本学则第3.2条申请并获批准更改修业期限的学生除外。

3.2 学生可按特定程序及于指定期限内,以特定表格附陈合理原因向教务处处长申请,

3.3 3.4

3.5 4.0 4.1 4.2 4.3 4.4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6.0 6.1 6.2

以更改修业期限。缩短常规修业期的申请须于预期毕业的学期最后一日前六个月提出,而于常规修业期限届满后延长修业期的申请,则须于常规修业期限最后修业年开始前的特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于预期毕业的学期开始后才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被接纳。

虽有本学则第 3.1 及 3.2 条规定,除非该生已在中大(深圳)修业至少达两年,否则将不获毕业评核及推荐颁授学位。

除获学院院务会推荐及教务处处长批准外,所有本科生的最长修业期限为常规修业期限再加两年,即六年,自学生首次注册日起计算。此年限包括所有请假及休学等期间在内,但不包括学生所属国家规定强制服兵役的期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修业期限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最长修业期限届满后,未符合所有毕业规定的学生须自中大(深圳)退学,且不获颁发学位。

科目规定及豁免

除根据程序获批准豁免之学分外,学生须修毕科目一百二十学分,始准毕业。 学生可报修一项或以上副修课程,并修毕该副修课程规定的学分。

入读中大(深圳)的学生须于毕业前修毕由学术委员会及中大教务会不时批准的大学核心课程规定。

具有认可大专学历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获豁免若干毕业所需科目及/或学分;惟获此项豁免的学生仍须符合下列规定及本学则第 3.3 条所载规定,始准毕业: (甲) 在中大(深圳)至少已修毕科目七十二学分; (乙) 在中大(深圳)至少已修毕其主修规定达三分之二;及 (丙) 在中大(深圳)至少已修毕其副修规定达三分之二,如适用。

课业负荷及选课

学生于其常规修业期限内的每学期修课不得少于九学分,亦不得多于十八学分,本学则第 5.2 条所述首次被列为或续为试读生者除外。学生于每一暑期修课不得多于六学分,于每学年修课一概不得多于三十九学分。

首次被列为试读生的学生于每学期修课不得多于十二学分,续为试读生者于每学期修课不得多于九学分。

虽有本学则第 5.1 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学术委员会对主修课程规定及获教务处处长批准的学生,可于每学期修课少于九学分或多于十八学分,或于每学年修课多于三十九学分。学生未获批准而在指定期限后未有选课,会被要求休学或被视作自动退学。学生选课多于规定的最高课业负荷,将按需要被要求退选超出的科目。 学生获选为中大(深圳)或书院学生会会长或中大(深圳)学生会副会长者,如认为会务足以影响其学业,可将已获有关院务会准许的减低课业负荷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处长申请。该学生在上述职位任期内,可于每学期修课不少于六学分,为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学期。该生须照常缴交一切规定费用。此特许以一次为限。 按本学则第 5.4 条规定获减低课业负荷的学生,其领取各项学业奖及助学金的资格将不受影响。

学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须重修该科目或修读经有关主修课程核准的代替科目。学生可获安排补考由主修课程指定的科目,如补考不及格,则须重修科目。 学生不得重修已修毕并获及格成绩的科目;惟按本学则规定必须重修者除外。

退选及加选

学生在学期授课开始后拟退选或加选科目,须按照学术委员会以及教务处不时决定的程序及期限办理。

凡学生退选科目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者,该科成绩作不及格计算。

7.0 7.1 7.2 8.0 8.1 8.2 8.3 8.4 8.5 9.0 9.1 9.2

9.3

9.4 9.5

主修及副修

入读一组相近主修学科的学生拟申报主修课程,或拟更改主修课程的学生,均须按照学术委员会不时决定的程序及申请期限向欲转入的有关主修课程提出申请。

学生拟申报或更改其副修课程,须按照学术委员会不时决定的程序及申请期限向有关副修课程提出申请。

请假及休学

学生缺席课堂/规定活动后,应向有关教学人员申请准予补足所缺的必需课业。 学生因病需请假逾一周者,须以书面向教务处处长申请许可。请假函件须附合资格医生签署或加签的诊断证明文件,并须经该生主修课程认可。

学生因事请假逾一周者,应事先以书面向教务处处长申请许可。请假函件须申明请假理由,并经该生主修课程认可。

学生休学以两年为限;惟按本学则第 3.4 条所述须服强制性兵役者除外。 无故连续缺席课堂/规定活动逾一个月者,会被视作自动退学。

评核及考试

学生课业成绩按其所修科目表现及有关课程所指定标准逐科评核。 评核及纪录课业成绩所使用的等级、标准及变换积点如下:

等级及标准 细分等级 变换积点

(必要时采

用)

A 特优 A 4.0 A– 优 A– 3.7

B+ 3.3

B 良 B 3.0

B- 2.7 C+ 2.3

C 常 C 2.0

C- 1.7 D+ 1.3 及格 D

D 1.0

F 不及格 F 0.0 P 及格 不计入平均积点 U 不及格

平均积点计算法为以所修读科目学分为权数对变换积点进行加权平均(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内)。「P」及「U」等级适用于采用及格/不及格等级制度的指定科目,其他等级不适用于该等科目。

学生所修科目须得「D」等或以上或「P」等成绩,方获得该科目的学分。倘某科目及格但仍须重修,则该科目学分在学生毕业所需学分中只计算一次。所有修读科目(包括重修)的成绩均须计入平均积点。

学生须参加有关教学人员指定的科目考试。考试方式为笔试、实验或口试,或此等方式的任何组合。 考试缺考 (甲) 学生如因病或要事不能参加科目考试,须尽早以书面并附证明文件向教务

处处长申请补准缺考。此申请须于该项考试后五个工作天内办理。如因病或因伤缺考,申请书须附合资格医生签署的证明文件。

(乙) 学生如获准于考试缺考,可由有关课程决定另行考核。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1.0 11.1 11.2 11.3

12.0 12.1 12.2

12.3

12.4

(丙) 学生未获准许而于任何考试缺考,该考试成绩作不及格计算。 试读及退学

学生的学期平均积点如在 1.5 以下,该生次学期将被列为试读生;惟本学则第 10.4 条所述者除外。

虽有本学则第 10.1 条规定,学生的学期平均积点如在 1.0 以下或于学期所修学分有半数以上不及格,须按本学则第 10.4(丙)条被饬令退学,惟已向有关主修课程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继续修业者除外。

试读生按本学则第 5.2 条规定须被着令减轻课业负荷,该生的学业表现将于试读学期终结时予以审查。该生于试读学期所得的平均积点如达 1.5 或以上,可恢复为正式生,否则将继续于次修业学期被列为试读生;惟按本学则第 10.4 条规定被饬令退学者或已修毕本学则第 12.1 条所列各项毕业规定者除外。 学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须自中大(深圳)退学: (甲) 连续两修业学期每学期平均积点均在 1.0 以下;或 (乙) 连续两修业学期每学期所修学分有半数以上不及格;或 (丙) 学期平均积点在 1.0 以下或于学期所修学分有半数以上不及格;惟获有

关主修课程批准继续修业者除外;或

(丁) 任试读生连续两修业学期后仍未能恢复为正式生;或 (戊) 修读某等科目两次后仍未符合其主修课程规定的最低成绩,或未能通过主

修课程规定的考试(如有);惟经所属学院院务会另作决定者或获准于次修业学期更改主修课程者除外;或

(己) 未能按照本学则第 3.0 条规定年期内完成全部毕业规定。

除本学则第 10.4(戊)条外,有关试读及退学的学则不适用于修读暑期课程科目的学生。

倘有学生自中大(深圳)退学,将通报至中大,该生于中大注册的学籍亦相应取消。

再次入学

曾自中大(深圳)退学的学生,符合录取条件的,可通过正常招生渠道重新申请入学。

学生倘于中大(深圳)再次入学,将报告至中大,该生在中大注册的境外学生身份亦相应恢复。

学生倘于中大(深圳)再次入学,可申请豁免其之前于中大(深圳)所修读科目及/或缩短修业年限。

推荐授予学位

学生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方获考虑推荐颁授学位: (甲) 符合本学则第 3.0 及 4.0 各条所载规定;及 (乙) 所修读由所属学院院务会规定的 2000 或以上程度或 3000 或以上程度

的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积点不低于 1.5。

学生符合上述各项规定即须获推荐至中大教务会授予学位;惟按本学则第 15.0 条被开除学籍或被着令暂行休学者则除外。

虽有本学则第 12.1(乙)条,学生倘于所修读由所属学院院务会规定的 2000 或以上程度或 3000 或以上程度的全部主修科目所获得平均积点在 1.5 以下而不低于 1.3,可由学术委员会推荐作及格毕业,但仍以该生符合其他授予学位规定为准。 常规修业期已届满的学生,倘未能符合本学则第 12.1 条所载任何规定,而又不须退学者,须经所属学院院务会及教务处处长决定多注册一学期或一年,或注册修读若干指定科目。

学生符合本学则第 12.1 条所载规定,并符合中大教务会所施行的条件,将获学术委

13.0 13.1 13.2

员会推荐至中大教务会授予学位。

学位等级

学生符合中大教务会制定的条件,将获颁授学士学位,其等级如下: (甲) 荣誉、甲等 (乙) 荣誉、乙等一级 (丙) 荣誉、乙等二级 (丁) 荣誉、丙等 (戊) 学位

学生的学位等级将由学术委员会或获其授予此权力之下设委员会以:(甲)学生主修科目(按有关学院院务会指定的科目程度及选择)及/或其他科目的平均积点及(乙)下列由中大教务会不时决定的学位等级分布指引向中大教务会或其为此设立之委员会作出推荐,并由中大教务会按其不时决定的标准厘定。

(甲)学生如符合下列最低平均积点,作为必要但并非足够条件,可获颁授相关

学位等级的资格: 等级 最低平均积点 最低平均积点 (主修科目) (所有科目)

荣誉、甲等 荣誉、乙等一级 荣誉、乙等二级 荣誉、丙等

3.50 3.10 2.50

3.30 2.80 2.00

14.0 14.1 14.2 15.0 15.1

1.50 1.50

(乙)学术委员会随后将按各主修课程并参照下列分布指引推荐学生的学位等级:

等级 分布百分比 最高累计百分比 荣誉、甲等 15% 15% 荣誉、乙等一级 45% 60%

荣誉、乙等二级 荣誉、丙等 学位#

35% 5% 不适用

95% 100% 100%

# 学生倘符合所有毕业规定,但未能达到荣誉、丙等的最低平均积点要求,可获考虑推荐作及格毕业。

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

学生在毕业典礼获中大颁授学位后将获发予学位证书。中大会保留拖欠款项的毕业生的学位证书,直至其清还款项。

已符合与授予毕业证书相关之规定和要求的毕业生,将获中大(深圳)颁发毕业证书。

惩戒

学生违犯任何规则或条例,或犯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事者,均应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他获授权负责学生纪律事宜的有关纪律委员会(如适用),包括学院院务会或与之同等的机构,视所犯情事的性质及轻重予以惩处: (甲) 对中大(深圳)及/或中大人员有诽谤、威胁或殴打等行为; (乙) 故意损毁中大(深圳)及/或中大公物; (丙) 盗窃、骗取或误用中大(深圳)或中大任何财物;

15.2

(丁) (戊)

15.3

抄袭作业或于测验或考试时作弊; 测验或考试时行为不当,或违犯学术委员会或中大教务会不时决定的任何测验或考试规则;

(己) 伪造、窜改或冒用中大(深圳)及/或中大的任何文件或纪录; (庚) 违犯条例或违背学校当局命令,足以妨害中大(深圳)及/或中大教学、

学习、研究、行政或日常事务;

(辛) 行为有损中大(深圳)或中大的校誉或利益; (壬) 经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恶意中伤或可鄙的行为;或 (癸) 在提交中大(深圳)或中大的申请书或文件中作不尽不实或虚假声明。 处分可属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 (甲) 由有关学生纪律委员会发出的申诫; (乙) 在指定期限内,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在中大(深圳)之权益,及/或停止

使用部分或全部中大(深圳)设备;

(丙) 记过,记过三次者可开除中大(深圳)学籍; (丁) 着令于指定期限内暂行休学; (戊) 开除中大(深圳)学籍; (己) 学术委员会、学院院务会或其他学生纪律委员会(按情况而定)认为合适

的任何其他形式。

施行(丁)项或(戊)项处分,须经学术委员会或获其授权的下设委员会通过。任何处分可纪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内。

倘有学生因纪律处分而被饬令休学或开除中大(深圳)学籍,将通报至中大教务会,该生于中大的学籍状况亦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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