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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医院《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3-03-06 来源:易榕旅网
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我院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出生缺陷防控项目管理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整合医院资源,全面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

1.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等基本公共服务;

2.社区孕产妇叶酸服用率达90%以上,依从性达50%以上,知晓率达80%以上;

3.社区孕产妇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0%以上,产前唐氏筛查率达到80%,孕中期产前超声筛查率达到80%以上;

4.医院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听力筛查达到90%以上;

5.重型地贫胎儿在产前干预率达到80%以上,21-三体、18-三体综合征在产前干预率达到70%以上,六大结构畸形在

产前干预达到70%以。

三、成立医院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 工作职责

1.负责医院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专项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四、成立医院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

工作职责

1.建立社区育龄妇女名册,加强新婚、备孕、怀孕妇女的管理,督促及时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叶酸增补、产前筛查等服务;

2.负责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指导做好科室无菌操作、标本规范采集、试剂妥善保存管理,实验室规范管理等工作;

4.指导落实三级防治措施。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

识。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并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本单位育龄人员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营造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持续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能力建设。理顺服务流程,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与康复相互衔接。经产前诊断确认胎儿异常的,按要求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三)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妇产科、儿科、超声科、检验科和康复等学科建设,建立激励保障机制,重视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加快促进学科发展。加强遗传咨询、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优生优育等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积极落实三级防治措施。

1.推进一级预防措施,减少出生缺陷高危因素。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孕前优生指导,增补叶酸项目,倡导合理营养与膳食。提高婚检率。引导和鼓励计划怀孕的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不断扩大项目覆盖,努力实现社区人群全覆盖。二是建立保健档案,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

风险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2.落实二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积极开展孕产期健康教育,严格控制孕期用药。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最大程度降低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逐步扩大产前筛查诊断覆盖面,指导怀孕妇女按规定时间接受出生缺陷免费产前筛查。

3.加强三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强化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及时发现出生缺陷患儿,给予相应咨询指导和医疗保健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通过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多部门写作、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自觉履行优生优育的义务,形成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医务部门牵头组织全市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各项措施。宣传部门要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工作

力度。公共卫生科做好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财务科要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问责。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指标,对各部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从严问责。对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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