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转让定价及其 税务管理
班级:国贸信075班
学号:25号
姓名:王 京
日期:2010-12-29
浅析转让定价及其税务管理
摘要: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施的最主要转移利益手段。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在中国设立并发展,对于部分跨国公司通过国际转让定价对我国税基造成损害,更应该引起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转让定价制定,但是与西方国家的转让定价实践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对我国和国外的有关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作出比较,并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字:转让定价 税务管理 我国
一、转让定价概述:
(一)转让定价的定义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一般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发生关联交易时人为控制的定价。
国际税收期末作业
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二)转让定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多种:
1.通过控制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价格影响产品成本;
2.通过控制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价格影响资产成本或费用;
3.通过控制产品销售价格或佣金等影响销售收入;
4.通过控制贷款利率和利息影响财务费用或让渡资产收入;
5.通过控制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影响固定资产成本;
6.通过控制运输费用影响物资成本或费用;
7.通过控制设备租赁费用影响成本费用;
8.通过控制劳务价格影响成本费用;
9.通过控制管理费用分摊标准影响费用;
10.通过资产重组、损失赔偿等影响利得或损失等。
(三)转让定价避税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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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基本类型可分为两类:一是顺向避税;二是逆向避税。
1.顺向避税。基本特点是: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税源由高税国(地)向低税国(地)转移。这类避税的目的比较单纯,主要是为了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益。
2.逆向避税。基本特点是: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税源由低税国(地)向高税国(地)转移。这类避税是低税国(地)概念上的避税,从企业角度看或许会增加税收负担。这类避税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一方为了规避投资风险、提前收回投资而独占或控制企业盈余;
(2)开拓或控制市场;
(3)转移资金;
(4)获取税外利益等。
(四)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
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
(2)削弱税收政策的作用;
(3)影响企业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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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加税收的管理成本。
二、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一)国际上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国际上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主要体现为一系列的反避税措施,包括单边措施和双边或多边措施。
1.单边税务管理措施。即通过单边立法进行税务管理。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
(1)避税港税收对策措施。如美国为反运用避难所税港避税,明确规定:凡受控外国公司(包括在避税港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英国、瑞典等国也有类似规定。
避税港又称避难所税地,是指一些免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曾规定了判断避难所税港(地)的四条标准:一是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义税率;二是与其他国家缺乏有效的税收信息交流;三是税收法律或征管缺乏透明度;四是对无实质性经营企业也给予优惠。根据这四条标准,OECD将安道尔、巴哈马等35个国家或地区列入了避难所税港(地)名单。
(2)转让定价税收对策措施。如俄罗斯有关税法规定:如果内部转移定价背离市场价格超过30%,税务局有权强行征税且处以罚款。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客和地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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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的税收规定。
(3)资本弱化税收对策措施。如匈牙利税法规定:如果贷款由关联方提供且贷款金额超过借款者资产的4倍,则该部分货款的利息不允许扣除。荷兰、德国等对资本弱化都有税收对策措施。
2.双边和多边税务管理措施。即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管理。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小组通过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都有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避税合作的内容。
(二)中国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1.流转税对策措施。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也有同样规定。
2.所得税对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均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利息支付和管理费用分摊等该两种也有许多具体规定。
3转让价格调查与调整措施。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对转让价格调查与调整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调查对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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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B、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C、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D、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E、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F、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G、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H、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I、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J、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2)关联交易额的认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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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B、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C、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D、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E、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
A、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a.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b.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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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c.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d.其他合理方法。
4.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 Pricing Arrangements,简称APA)。指税务机关为节约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与关联企业交易转让定价的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的应税收入与所得的一种管理措施。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APA税收管理,包括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巴西、英国、法国、芬兰、德国、印度尼西亚、比利时、香港等。
APA也分单边APA、双边APA和多边APA等多种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8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对预约定价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步骤: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与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
据介绍,1998年以来,我国已签署了200项多单边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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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合作措施。
(1)国际税收协定。我国已与76个国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了税收协定。
(2)中日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ilateral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简称BAPA)。2005年4月19日,中国与日本在北京 签订了首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三)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困难
中国对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主要困难在于:
1.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2.对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认识不足;
3.国际合作需要进一步扩大;
4.称职的税务管理人才缺乏;
6.准确的价格信息资料不易获取;
7.税务管理成本较高。
参考文献
赵晋琳·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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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纪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相关税务审计·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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