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或50%: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6.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1.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 夹带的;
3. 接传答案的;交换答卷的; 4. 抄袭他人答卷的;
5.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6.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7.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8.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9. 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0.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1.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2. 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 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3.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4.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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