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外窗相关规范条文汇总
1. 开启扇大小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条规定: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规定: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规定: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规定: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
当厨房外设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
不得小于㎡。
为一般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条规定: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
为一般性条文。
2. 窗台(栏杆高度):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规定: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规定: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设置防护措施,为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条规定: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为一般性条文。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条规定:
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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