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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2024-03-09 来源:易榕旅网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增强我行业务竞争力,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或特定交易结构,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债权实现,从而不直接承担违约损失的情形下为借款人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和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是指以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由特定金融机构或有良好偿付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指经我行有权审批人认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八条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须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化业务流程、防控操作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第十条 我行认可的信贷业务低风险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 客户以足额保证金担保的;

(二) 客户以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的;

(三) 客户以我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质押,其中如使用工银亚洲开具的存单的,应符合我国监管法规;

(四) 客户以我行或工银亚洲、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以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

(五)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十一条 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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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能覆盖汇率风险,做好汇率避险安排,并审慎办理。

第十二条 客户提供的质押物本金、票面值或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金额不低于授信本金与利息之和。

第三章 低风险交易结构的范围

第十三条 法人客户低风险交易结构包括: (一) 客户在我行办理占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二) 我行接受开证行委托并占用开证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三) 我行接受委托行委托并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付融资业务,以及代理代付业务和占用委托行授信额度办理的代开信用证和代开保函业务;

(四)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交易结构。

上述所称的代理行、开证行、委托行须为本办法规定的特定金融机构。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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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总额①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扣除保证金、存单和国库券质押的低风险贷款金额)与我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的期限,按照具体经办授信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执行。本外币互保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原则上不超过13个月。

第十六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利息支付方式,按授信审批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在接受以特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担保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时,占用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特定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管理按我行同业授信额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上述业务办理时,须审批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且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各业务部门和分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出特定金额机构名单的修改建议和授信额度需求,收集相关资料后,按相关规定报总行授信审批部经有权人审批。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审批结果及时维护和更新相应的同业

①贷款总额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的总额,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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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信息。

第五章 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按叙做的各业务品种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审查,重点根据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质物和保证人进行调查审查。业务部门、授信审批部审查要点如下:

(一) 融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总行规定条件; (二) 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

(三) 信贷业务是否受国家政策限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四) 以保证金质押的,应核查保证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等情况,以不同币种质物的,应提出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五) 以存单、债券、票据质押的,业务部门应核实相关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六)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七) 对于保证担保,应了解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授权(如需)情况,核查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印章签字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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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担保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应通过加押SWIFT报文格式向我行提供担保文书;

(八) 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业务部门应核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九) 业务部门应披露申请人在工银亚洲的关联或集团授信情况,存在关联或集团授信的,应取得集团客户经理的正面意见并填写集团授信概览表(包括工银亚洲及我行现有和正在申请的项目);

(十) 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营业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单据技术性审查工作。对存在不符点(瑕疵)情况,客户经理应取得开证行(保兑行)有效承兑或书面同意接受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放 款

第二十二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发放流程按现行一般授信业务的发放流程执行,涉及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部门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实同业额度及可使用余额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放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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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营运部门负责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系统查询,查询路径包括SWIFT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票据系统查询等方式对备用信用证、保函文本和银行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通过以上方式无法核实真实性的,由客户经理和营业部门人员双人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四条 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票据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字样或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不得接受作为质物。不得发放到期日早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放款中心(以下简称放款中心)负责担保核保、抵质押手续的办理,具体包括:

(一) 各项业务的担保合同拟定、签署和见证; (二) 核算保证金应缴金额及期限,下发保证金扣划通知;

(三) 核查存单真实性及有效性,背书“质押”字样及核实企业印鉴;

(四) 办理、见证各项质押担保所需的止付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放款中心同时负责审查放款前提条件是否满足,重点审查:

(一) 各项业务办理条件已落实;

(二) 以存单、国债或票据质押的,应该核查是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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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相关止付手续。可接受的国家债券质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业务规章制度要求是否满足;

(三) 以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核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要求,以及其出具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审批意见相符。

第七章 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行/分行信贷管理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低风险信贷业务中质物权利凭证和保证担保文书的保管,落实管理责任。对客户提供的存单、国债、票据等应按信贷业务重要保管品管理办法入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低风险信贷业务,业务部门可在各相关业务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基础上适当延长检查期限,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业务期限短于一年的,应于到期前十日检查一次。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重点检查内容:

(一) 检查质物、质押权利凭证、担保文书等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检查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情况,检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

(二) 质押品是否发生不合法或权属争议,导致处置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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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质押品是否发生贬值,已不能完全覆盖授信风险;

(四) 对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应对物流、资金流进行跟踪;

(五)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须关注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对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应及时将托收回来的资金转为保证金或收回贷款本息;

(六) 发生其他足以产生授信风险的不利因素。 如检查中发现以上异常情况,客户经理须如实反映相关风险事项,如预期损失确定,须纳入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以不同币种质押的,客户经理至少每季度应重点检查质押货币与融资货币的汇率变动情况,质押物是否足值,季度检查时或质押期间发现质押物无法覆盖用信本息的,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同一额度内,出现质押不足值时,剩余额度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完成后,应编写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交有关人员审查。

第三十二条 出现票/证到期不能承兑、开证行/承兑行/贴现行拒付等情况时,应及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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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和索赔。

第三十三条 对本金或利息逾期七天内不清还者,原则上应立即处置质押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以变现、追偿保证人资金还贷。还贷后仍有余额的,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进行清收。

第三十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贷资产分类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质押担保物价值或保证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依据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规定进行分类。

第三十五条 放款操作完成后,相关质物、权利凭证和保证担保文书正本交由信贷管理部门归档,作为重要保管品入库保管。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中收集和形成的所有资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加强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督促业务人员合规、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下述情况,纳入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 (一) 远期信用证项下,由我行承兑约定期限付款的,且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远期信用证偿付本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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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进口代付项下,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业务;

(三) 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口代付等,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业务;

(四) 总行贷审会认可的质押品本息能够覆盖我行偿付本息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有关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GMOEM《xx银行公司类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认定的特定金融机构名单

2.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

(模板)

3.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模

板)

4.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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