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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

2021-03-13 来源:易榕旅网


XXX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促进业务的开展,优化信贷结构,根据有关法律、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XXXX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XX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XXXX行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规范低风险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各级经营机构为其提供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信贷业务。

第二章 低风险担保范围和业务办理流程

第四条 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

(一)存款足额质押;

(二)交存100%保证金;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经省联社核准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开立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包含担保、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质押。

第五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各级经营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可直接办理,不许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超过规定权限需报上级审批(核准),其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三章 出质人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出质人条件:

(一)法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

(三)100%保证金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出质人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三)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资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四)出质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出具董事会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出质人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自然人为出质人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及配偶的身份有效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二)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原件);

(三)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法人一单位定期存单做存款质押的,出资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三)出质人委托贷款机构向存款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开具定期存单委托书》;

(四)出质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十条 个人存款质押的,出质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储蓄存单、存折等存款证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储蓄存单、存折并由财产共有人签字的书面文件;

(二)存款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三)以非本社(行)签发的储蓄存单、存折质押的,还应提交存款机构与本社(行)签订的止付协议。

第十一条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出质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凭证原件:

(二)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交易合同;

(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要提供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原件。

第十三条 出质人、保证人提供资料除必须提供原件外,如只能提供复印件,应由调查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人员和操作流程与所担保的信贷业务规定相同。

第十五条 调查分析主要内容:

(一)法人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出质人的存款是否真实并为出质人所有;

3.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4.调查人应和相关核押人一起就出质存款单向存款机构何娅,并取得存款机构开具的,由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载明存单内容真实、预留印鉴或密码一致及存款机构保证未经贷款机构申请不得在质押期间受理存款人(即出质人)提出的自取或挂失申请等内容的确认书。

(二)100%保证金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作为保证金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出具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时间、是否存在闲置转让等影响质权转让等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等;

3.票据查询情况,大额票据要由调查人和核押人同时到票据开出行实地查询。

(四)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分析保证人是否具备资格、保函内容及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部门按规定查询保函真实性,并出具查询意见;

3.如包保函容为非格式文本,应提交市联社、办事处以上机构法律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人为保函条款存在问题不宜接受的,调查人应将保函退回客户,要求保证人修改保证条款。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对调查分析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有权签批人根据调查分析报告和审查意见签署审批(核准)意见。

第五章 担保的办理

第十七条 存款质押担保的办理:

(一)办理存款支付手续,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对于法人存款质押担保的,调查人应填写《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申请书》,经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出质人分提交的《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和开户证实书等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存款机构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并与出质人一同到存款机构办理存款止付手续;

(二)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三)调查人和出质人一起按规定将有关质押存款凭证资料交送本机构会计出纳部门办理贵重物品入库保管手续,并在移交占有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证。

第十八条 100%保证金担保的办理:

(一)开立保证金专户,办理保证金转账手续。调查人应携出质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与出质人一同到本机构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将存款转入出质人在本机构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二)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办理:

(一)调查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二)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每笔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质押额度的90%,贷款期限应不超过质押品到期期限。

第六章 融资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常规检查: 要定期对担保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间隔期不得超过半年,对融资期在半年以上的,则应在融资到期前30日内进行检查(如客户在本机构有其他融资的,可与其他融资一并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质物保管是否合规,质物是否完好。对于存款质押担保还要检查有无发生质押的存款被他人冻结或被他人提取(变现)等重大变化情况;属于100%保证金担保的,要检查保证金专户资金是否被挪用;对于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的,主要检查保证文件的保管是否合规;

(二)出质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检查借款人和出质人)有无发生经济纠纷。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 主要根据预警信息提示或其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检查:如遇担保发生重大变化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对担保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融资到期后的担保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存款质押担保融资到期后的担保管理:

(一)借款人如期或提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要按规定返还质物及相关单证,办妥交接手续;

(二)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或再融资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出质人同意继续质押的书面意见并按照流程规定重新办理质押手续;

(三)融资到期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且账户资金不足的,要依据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第二十五条 100%保证金担保融资到期后的担保管理:

(一)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或提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经有权签批人授权,调查人应按有关规定通知会计部门将保证金专户资金划入出质人指定账户;

(二)融资到期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且账户资金不足的,调查人应通知会计部门扣收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融资到期后的担保管理:

(一)借款人如期或提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要按规定返还出质票据及相关单证,办妥交接手续;

(二)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或再融资的,如展期后或办理再融资后的期限长于质押票据到期日,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有效票据,并按照流程规定重新办理质押手续;

(三)融资到期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且账户资金不足的,要依据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融资到期后的担保管理:

(一)借款人如期或提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要按规定返还相关担保文件,办妥交接手续;

(二)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或再融资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文件,并按照流程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三)融资到期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且账户资金不足的,要依据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XXX社(行)低风险信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 XXX社(行)各级机构指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市联社(支分行)、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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