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控机构由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接种单位也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
二、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根据免疫程序、
年度工作计划、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采用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
有一定的空间。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不应放置冰箱门内搁架上,含吸附剂疫苗不可贴壁放置。 四、使用冰衬冰箱储存疫苗时,应将可冷冻保存的疫苗存放在底部、冷藏保存的疫
苗放在冰箱上部,避免冻结。
五、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灭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
风疫苗、麻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甲肝疫苗、钩体疫苗、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等在2~8℃条件下避光储存和运输。 六、脊灰减毒活疫苗在-20℃以下保存,运输过程可在冷藏条件下进行。
七、其他疫苗和疫苗稀释液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
使用说明的规定执行。
八、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
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九、为保证合理使用疫苗,减少不必要的损耗,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
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
十、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
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十一、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疫苗的收货、验
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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