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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电合同范本

2023-02-09 来源:易榕旅网


合同编号: 11070509096500216175

居民供用电合同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低压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主要用电信息

(一)用电户名:

(二)用电地址:

(三)联系电话:

(四)用电户号:

(五)用电容量:

(六)用电性质(用电类别):

(七)用电计量装置:

(八)供电方式:交流50赫兹、电压 伏

(九)执行电价:

(十)抄表与结算:电费 每月 结算一次,供电方于每月 抄表

(十一)产权分界点为: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二、供用电条款

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以产权分界,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供电方装设、更换用电计量装置或抄录电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检定、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确运行,应妥为保护用电计量装置,严禁在计量装置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如发生丢失、损坏、封印脱落等异常情况,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丢失的,用电方应负责维修、更换或赔偿。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双方有理由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对方负担。校验期间,电费按(有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时,用电方应事前向供电方办理用电手续,经供电方验收合格后予以投入运行)校前记录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若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其它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终局检定,其费用负担和电费预交仍遵循上述原则。

3.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

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若用电方的用电类别发生改变时,应向供电方申请,经供电方核准后执行相应的电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的,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4.供电方按抄表例日规定的时间进行抄表,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用电方每月按上月电费总额交纳预付电费,并在当月25日前结清当期电费。若计量装置异常或因故未能及时抄录时,按照上月电量预先结算电费。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定程序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5.用电方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并负责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方需对用电客户停止供电的,应在停电前三至七日内,将停电的用电客户、原因、时间进行公告,方可在公告规定时间实施停电。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用电方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更名或过户、改变用电性质、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与供电方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7.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供电方除按窃电行为依有关规定处理外,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支付所窃电量电费1-5倍的违约金。

8. 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10. 依据本协议及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停电通知),供电方可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通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邮寄地址、公告)任何一种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用电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11.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电力监管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规程、标准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政策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和《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四、附则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时间: 2011年6 月1 日 签约时间: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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