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远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业街区运营管理制度
为树立法雅VILLAGE商业街区的品牌形象,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商户及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户需自觉遵守国家及政府的法律法规和VILLAGE商业街区各项管理规定,配合项目管理工作,依法经营,文明经商;自觉维护商业街区的经营秩序,不进行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现制定以下管理条例,望广大商户共同严格执行:
1、商户必须遵守国家及市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商业街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处理相关证照,亮证经营,服从商业街区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商业街区信誉。如有违反,本商业街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商户须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相关工作人员门的规定要求,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3、商户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甲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4、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商业街区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本商业街区有权解除其合同。
5、严禁商户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无论其情节轻重,甲方都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为维护商业街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商户的利益,要求各商户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各商户必须服从商业街区统一协调管理。凡有不服从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强买强卖、恶性压价、欺行霸市、扰乱商业街区经营秩序者,本商业街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7、商业街区内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户有责任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而辱骂、殴打顾客,如有发生,本商业街区除责令当事人赔偿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分。
8、商户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商户之间或商户与顾客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商业街区管理人员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10、《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位置,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11、商业街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户自行负责。本商业街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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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店招破损、陈旧、字体不亮及时更换,保持完整外观。
13、销售规定:本商业街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及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商业街区各项管理规定,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必须本着“顾客为上、信誉第一”的经营宗旨,文明经营,、各商户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商户限期礼貌待客;本着“公平竞争”的经营原则,不搞恶性竞争,严禁强买强卖,严禁欺行霸市。
14、商品规定:商户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品类、品牌经营,所上货品必须与合同所签订的品类、品牌相符,商户不得将合同约定以外的品类、品牌拿进商业街区销售,同时所提供商品不得有假冒伪劣及私自更换商标的商品。 15、装修规定:商户柜位装修必须按照商业街区规定进行,门头、门脸、外摆等必须严格按照商业街区的装修规范执行(填写申请单,批准后方可执行)。 16、经营规定:商户在本商业街区统一规划管理之下自主经营,自主承担经营盈亏与风险。 如商户有转租转兑时,须书面通知商管公司征得同意后签署相应文件,并继续履约本制度及其他合同。
17、管理规定:员工需遵守营业员管理规定,禁止聊天串岗、忙于个人事务、不主动接待顾客等。
18、广告招牌、商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1)在商业街区外墙、玻璃等位置需要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悬挂招牌的商户,必须事先向商业街区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张贴不得影响商业街区的整体美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商业街区要求完成,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未经批准自行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商业街区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警告、拆除没收相关物品等处罚,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2)为维护商业街区的整体形象,商业街区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需要制作灯箱广告
(商铺招牌)的商户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商户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商业街区要求制作安装,相关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如有违反,商业街区相关工作人员有权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3)商户在商业街区内外张贴、悬挂的招牌、广告和标识,其制作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业街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商业街区有权进行监督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4)商业街室外广告位及大屏幕广告由商管公司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19、宣传推广及营销活动:商户在公共区域举行任何庆典及活动,须提交方案,书面征得商管公司统一后方可执行。具体营销推广费用由商管公司按规定向商户收取,商管公司给予相应配合。
以上规定如商户不予配合整改,商管公司有权扣除其相应合同履约金,情节严重者扣除其所有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本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商管公司所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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