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穿河道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河道堤防处 ] 发表时间:[ 2010-5-7 ] 阅读次数:[ 971 ]
各区水务(农业水务、农林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跨、穿、沿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我局制订了《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向我局河道堤防处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深圳市跨、穿、沿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本市海堤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在确保堤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
1.3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
1.4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2.建设项目设计原则
2.1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实施的方便和可能。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的防洪(潮)标准。
2.2除因市政交通需要在河道中设置桥梁(箱涵)等跨和构筑物外,其他构筑物需通过
河道,原则上应采用埋穿河方式通过河道。
2.3考虑神态和美观的原则。任何涉河构筑物,应考虑对河道生态和景观的影响。
2.4跨河构筑物下部净空须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原则。为满足机械清淤和水面保洁的要求,跨河构筑物底部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
须在2~3m以上。
3.建设项目具体要求
3.1跨河构筑物
3.1.1桥梁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3.1.2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也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防汛通道的通畅和使用的便利。
3.1.3规划河道上口宽度小于等于22m的河道,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规划河道宽度大于22m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3.1.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除满足本规定第2.4及3.1.2款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的;
(2)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
(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3.1.5河道中的桥墩(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跨河构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不宜超过5°。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3.1.6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3.1.7建桥确有困难时,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以涵代桥,涵洞宜为方涵型式,其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一定余地,一般按河道规划过流能力1.2倍以上进行配置,涵洞底板顶高程宜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无压涵洞上部净空尚应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3.2穿河构筑物
3.2.1穿河构筑物的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现状河底高程低于规划河底的,按现状计算)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3.2.2穿河管线工作井的布置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及河岸美观,并应满足河道整治及维护
管理的需要,距离规划河道上口线不宜小于10m。
3.2.3燃气、油料、原水等管道穿越河道,其保护范围内河道上下游两岸堤防(防汛墙)必须由管线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实施(河道两岸新建堤防长度均不应小于管道两侧保护范围外延10m)。
3.2.4穿河构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3.3沿河构筑物
3.3.1沿河构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及河岸美观。
3.3.2沿河码头应采用挖入式布置。
3.3.3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cm以上。
3.3.4沿河布置的管线,应设置明显的标示,注明类别和埋深等信息。
4.附则
4.1本规定由市水务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解释。
4.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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