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管理中的暴力执法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城管暴力执法的概念、危害、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四个方面加以概述城管暴力执法现象。
一.城管暴力执法的概念
暴力,一般是指对人体实行一种强力的袭击或强制。执法,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城管暴力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规则执行法律,对管理相对人(商贩)进行辱骂、殴打、围攻、强行扣押没收物品等伤害行为。并非所有的使用暴力的执法都是违法的,只有没有法定事由使用暴力,才算违法。本文所指的城管暴力执法就是城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的执法。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第一,以暴制暴,暴力抗法越演越烈,流血冲突不断。暴力执法的一个直接的逻辑结果即是暴力抗法。一个下岗工人、一个农民,当他最起码的生存都不能保证,那种“你不让我活,你也别想活”的后果就很难避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据北京电视台报道,仅2004年上半年,全市城管队员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起,89人受伤。 第二,执法成本越来越高。一些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给城管配备了俨如防暴警察的保护装备,如上海浦东部分城管队员开始装备钢铁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和反光背心,三年内所有城管队员将人手一套。据了解,此“四宝”费用不菲,装备一个大队需要50万元。上海、北京等地的城管甚至还在监视“无证摊贩”时装上了监控设备。暴力执法遭遇的纠纷官司也额外地增加了行政成本,而所有的公共管理费用都是取之于纳税人,如此看来,最终受拖累的还是百姓。
第三,法律权威受到挑战,影响了政府形象。“以人为本”、“依法执政”的今天,野蛮执法、粗暴执法这些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干群关系,影响了政府和百姓之间鱼水关系,玷污了执法部门的形象,贬低的政府部门的威信。信奉“暴力执法”,不仅会打散人心,打乱执法者形象,也会打散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城管“暴力”,不论是“施暴”还是“受暴”,
损害的都是政府形象。“城管打人”和“城管被打”的怪圈,如不妥善解决,将会演变成公民对城管评价越来越低和城管暴力执法的越来越多;将恶化成腐蚀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毒瘤”。
第四,加重矛盾,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暴力执法会让社会结构的非正义得到加剧,暴力抗法必然会更多地出现。而它又进一步使暴力执法更加疯狂,并激发或加剧整个社会的形形色色的暴力,恶化已脆弱的政治一—社会生态,影响到公民对自身安定生活的合理预期,最终成为建设法治政府和实现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障碍。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权力等等,都是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不和谐之音,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的暴力执法、违法执法、无理执法严重影
响了执法形象,新闻媒体频频曝光,老百姓怨声载道。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我国城市管理中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设计之初,有些城管队员提起工作就是“打市场、砸烧烤、踢摊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像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它没有行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主要依赖于自身的认识和举措,这使各地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城管队伍在成立之初,人员来源良莠不齐,一些人员素质不高。在执法初期城管队伍也存在着违法乱纪、鲁莽执法和随意执法等现象,这都严重破坏了城管人员的形象。虽然现在从业人员素质大幅提高,却仍没有树立起崭新的执法形象。政府对市容市貌的要求过高过急,而进城农民和下岗人员又是违规摆摊和不注册经营的庞大群体,往往与城管队捉迷藏,打游击,以求自己的生存空间。 (二)城管执法目标考核制度不合理 有些地方片面追求执法高效率,给每个城管队员下死任务,完不成就要受惩罚。城管队员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一位城管执法人员说,“我们分局的每个城管队员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考核制度也很严,在自己的范围内如果出现违法经营、违法建设被市民举报了,就要扣我们的工资,说白了,有时候为了自己的饭碗也得硬着头皮上。\"。有人认为“李志强事件”具有一定必然性,有时城管是一脚定乾坤,所谓“一脚定乾坤”就是抄摊儿。文明执法,犹如秀才遇见
兵,恐怕不能解决问题,只好“一脚定乾坤”。用城管们的话说,在街上执法,这是最高效率的方式。“身为城管,在其位谋其职,我没有选择。”“一个城管要面对60个无证摊贩,不想用暴力都难。”
(三)单向权力秩序下的特权思想影响 在单向的权力秩序中,特权思想早已在执法者脑海中根深蒂固,总觉得高人一等的定势思维也造就了执法者动辄张口骂人、动手打人。在制度已将执法人员的权力纳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公务 化暴力更多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制度的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
一些地方某些部门,甚至雇请一些“打手”来对付“刁民”,使他们从应被“执法”的人摇身一变成为执法者。尽管有“关系网”等重要因素,但这也能反映出某些人心中某种真实的逻辑,这就是:民众在这些人眼中。作为被权力支配的那一极在秩序中所处的地位。 (四)对城管执法权的监督约束不力
由于一些地方主要领导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执法人员存在偏袒心理,态度暧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担心“惹火上身”,导致处理暴力执法案件过程中.碍于面子或人情关系,即使有法律允许的强制手段也不敢或不愿采取,纷纷回避,对一些暴力执法行为.特别是城管队员殴打无证商贩行为的处理不了了之,这一现象也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气焰。有时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难以截然分开,又没有相关惩罚和赔偿制度,所以法院也无法判决,甚至有时直接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这样就使暴力执法者逍遥法外。
(五)城管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城管没有省一级以及国家一级的上级主管单位。各市城管执法局由该地区政府领导,缺乏统一性,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在不同的地区,这支队伍有不同的归属,有些地区归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有些地区归属建设部门,或者别的部门管理。“没有统一的政令,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没有统一的人员编制,甚至没有统一的制服,这对于一个执法部门来讲是相当尴尬的。” 辽宁省本溪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李杰说,“就拿人员编制来说,财政有保障的地方能保证城管人员全员都是公务员,或者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但大部分地方的财政拿不出这个钱或者没有这个编制,城管要靠自筹自支过日子,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靠罚款。这就意味着如果没了无照小商小贩这样的违法者,城管就没了罚款的对象,就生存不下去了。”
四、减少和防止城管暴力执法的对策探讨
1.树立以人为本的城管理念
城市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因为城市
首先是人们谋生的场所。 2.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
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要求执法方式上依法执法,态度上与民为善,目的上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要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执法的亲和力。“和谐执法”并不难,关键是要纠正执法部门在执法理念上的偏差。 3. 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
,要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中不依法行政,是引起角色冲突的内在因素。只有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运用和执行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4.完善城管立法,强化城管执法监督
让城管等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恪守自己权力的界限。 5.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6.加强城管与商贩之间的沟通
7.加强宣传教育,将依法治城与以德治城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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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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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数学与财经学院 财务管理2班:石晴 学号:20110234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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