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措施及检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沙洋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几年来,各级党政组织和党政“一把手”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要求,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不断健全落实落实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但在一年一度的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无论是接受上级检查考核,还是对下级单位进行考核检查,检查考核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做法
1、一把手:做到“五亲自”。(1)亲自组织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2)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3)亲自批阅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4)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5)亲自主持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2、领导班子成员:做到“三抓好”。(1)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每一个班子成员都非常重视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定期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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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落实,并将检查督促情况如实记载在党风廉政建设台账中;(2)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分工,镇级领导干部,直接对分管办所、所联村及下属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听取办所、主任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强化对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监督;(3)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和联村、包厂、包下属单位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分管部门、单位出现的问题,由联村、包厂领导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领导包案解决,不得推诿给他人,此项举措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在责任分解中,一要抓好静态责任分解。要按照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交叉的应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二要进行动态任务分解。把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明确工作标准,就是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每一项任务的具体评价标准,以便于检查、考核和追究。
3、牵头单位:做到“三个必须”。(1)必须结合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2)必须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工作计划,强化日常检查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做出工作总结。(3)必须与各协办单位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协办单位:做到“两确保”。(1)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或责任人,确保责任主体到位。(2)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确保协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5、纪检监察机关:做到“总督办”。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主动协助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及时与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联系,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认真检查并加大督办力度,注重信息综合回馈,确保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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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1、责任制考核主客体不明。部分单位党政领导对责任制考核理解存在误区,把考核工作全部交由纪委来进行,使得本应由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的责任制考核变成了纪委系统的内部考核,失去了考核的根本。主要表现为:一是认识不清。接受上级检查考核全部由纪委组织协调和接待,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全由纪委承担。而交给纪委的检查考核工作,基本上由党风廉政室承担,于是整个检查考核工作由主动考核变成了应付检查,变成了走形式走过场,对上如此,对下亦然;二是责任不明。部分单位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责任分解方面,有的没有进行责任分解,没有明确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责任;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结合实际不够,基本上是照搬上级的责任分工办法。
2、考核方式方法和内容有待改进。一是检查纪委业务工作多,考核党委政府责任工作少。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和其班子成员的责任怎样检查考核等规定不细,操作性不强。二是检查考核的内容多,检查考核的时间短。在短短二天时间要完成覆盖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及落实责任制方面的所有工作,确实存在着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导致深入基层单位的面还不够宽,有些工作了解的情况也不够准等问题,也很难从根本上掌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每年都结合实际,对检查考核的内容做调整,但由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覆盖面大,又没有特别突出某一方面的内容,就很难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深层次、不易发现的问题,也容易导致重形式、轻内容,看做法多、看效果少的现象。三是民意调查组织难度大,而且效果比较差。参与人员多确定难(人大代表20人,政协委员20人,企业商界代表20人,干部职工代表20人,是随机抽取还是定人参与?),通知难度大,事项简单,不便参与人员思考,这种民意调查不能完全反映出群众的真实想法和被查单位的真实现状。四是扣分项目、特色工作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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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还不够细化,所以容易导致标准不好统一掌握。此外,对被查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不作具体分析,一律予以扣分,挫伤了下级查办案件的积极性。
3、考核员队伍专业性不强。虽然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人员都是从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政办等党政机关的中层以上干部中抽调,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业务性较强,涉及面广,所抽调的考核员没有相对固定,且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尺度不一”的问题。
4、考核结果运用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责任制检查考核,往往以肯定成绩为主,正面表扬的多,指出问题的少;有的对考核结果只是发一个简单的内部通报,甚至不发通报,基层反映检查考核时轰轰烈烈,之后就悄无声息,不重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一是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不规范。有些地方责任追究因人而异,存在“追小不追大、追下不追上、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亲”的现象,在量纪上也缺乏刚性。有的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追究比较多,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追究少。二是责任追究不严肃。有的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好人主义作怪,对责任追究案件采取“扣压”“护短”态度,致使对有些问题不愿追究。有的垂直管理部门,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追究。有的往往是上级督办或领导批办的案件才追究,对其他问题能不追究就不追究,漏追、失追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三是严肃追究的大氛围尚未形成。无论是社会大环境,还是机关小气候,那种“法不责众”、“下不为例”的思想普遍存在,“多种花、少栽刺”的世俗意识大有市场。这种意识和观念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责任追究的正常实施。
三、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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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科学评价体系,体现公正性。
责任制检查考核,是准确地评价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责任制好坏的基础,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
对班子集体的评定,采取检查考核组打分、民主测评结果、上级党委纪委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检查考核组打分占50%,民主测评结果占30%,综合评定占20%。考核最后成绩划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凡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受到上级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而没有进行“一案三查”的,考核结果依次下浮一个等次。
对领导干部的评定,依据查看资料、民主测评、座谈了解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凡领导个人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查处,而没有进行“一案三查”的,考核结果下浮一个档次。
2、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方法,突出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扩大抽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责任制的人数,解决认识不清、责任不强的问题;二是建议每年检查考核确定1—2个方面的主题,不必面面俱到;三是民意测评不由被查单位组织,解决调查结果不实的问题,建议将民意调查表提前在网上公示,由被查单位纪委组织人员在网上评议,检查组直接查看结果。四是重点在一把手“五个亲自”、班子每个成员“三个抓好”、牵头单位“三个必须”、协办单位“两个确保”的落实程度上加强考核检查,考核检查项目要细化,办法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以针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确定检查考核内容,制定检查考核标准;依据上年度普遍存在的不足,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并投入主要的精力;采取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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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核与日常跟踪督查相结合,坚持平时重点督办与年中抽查、年底检查相结合;根据单位不同特点,灵活掌握检查方法和程序,对社会关注度高、反腐败牵头任务重的单位,实行重点检查,并适应扩大测评范围。对规模小、又不承担反腐败牵头任务的单位,可以减少一些检查环节,检查程序由从上至下改为自下而上进行,其它程序完成后再听领导汇报,根据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询问。
3、充分利用考核结果,体现权威性。检查考核的结果必须与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挂钩,与责任追究挂钩,才能体现检查考核工作的效果。一是设计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评定表,由其本人签字认可,将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结果归入个人廉政档案。试行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预警相结合,对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在廉政档案中设“黄色警示”,对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在廉政档案中设“红色警示”,凡受到“黄色”、“红色”警示的领导干部,纪委、监察局将进行重点教育和监督。同时,将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个人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即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二是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作为年底评先的重要依据。凡在考核中被评为“一般”、“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年终不得评为先进;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由纪委对其班子发《党风廉政建设告知书》,责令限其整改。三是充分利用媒体,加大检查考核结果的宣传力度,体现奖优罚劣,切实发挥责任制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龙头带动作用和对各级责任主体的激励和警示作用。
4、建立考核员队伍,实现考核的专业性。考核员应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相关单位中聘请热心监督工作、公道正派、作风优良,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与反腐倡廉建设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颁发聘书。聘任期为每届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续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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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要加强对考核员的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重点针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此外,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要单独进行,不能和其他工作混在一起考核检查。特别要强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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