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07月02日 22:50:33 来源:财政部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
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
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
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九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 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试点省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以旧换新能否成为废旧家电回收主要通路
09年06月19日 08:25:13 来源:中国家电网 徐建勇
中国家电网讯 中央财政将拨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涉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消息发布后,引起了家电制造商、消费者、回收和处理企业的广泛关注。
以旧换新政策
6月初,经国务院同意,《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正式公布,其中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主要包括:
1、补贴对象: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交旧购新补贴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回收运输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此外《方案》还给出了“以旧换新”操作流程框架,主要有:
1、确定实施主体。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择1家。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向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回收运输补贴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回收后再流通的旧家电不予补贴。
5、家电销售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和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有关记录,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同时,《方案》还指出,“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尚未建立,2009年先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有一定基础的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成熟后在全国推广。2011年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制。”从这段话,我们可以认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本质,是为了构建我国未来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只有这个体系建立了,才能保证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 废旧家电回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属于自发形成的,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对社会和环境都会带来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业界普遍认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关键不是技术,而是管理,今年2月25日国务院通过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
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6月初公布的《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也明确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这些条款,将是对现行回收处理机制的一场革命,也是我国废旧家电处理走向规范化、产业化的一个契机。
业内人士分析,这次实施的“以旧换新”,一方面可以籍此拉动内需,一方面更是国家在尝试能否摸索出一条废旧电器回收的有效途径。 一般来说,一个规范的、产业化的处理体系应该包括: 1.完善的、多元化的回收体系
完善的回收体系是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产业化的前提,家用电器涉及千家万户,要想对普通家庭中淘汰不用的废旧电器进行高效地回收,必须通过法规强制性的和经济利益驱动性的等手段,将各种回收渠道的力量都动员起来,包括家电经销商渠道、企业的售后服务或维修网络渠道、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搬家公司、个体商户、社区的集中点、市政的贮存转运点等。通过这些多元回收渠道,最大限度的提高回收率。 2.实现专业化的集中处理
废旧家用电器拆解处理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需要特定的工艺设备和环保设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的行业。实行专业化的集中处理,可以引导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最大限度地回收资源,保护环境,也便于政府部门规范和监管,以及全社会共同监督处理企业的行为。 3.严格处理处理者的资质认定 在我国现行的废家电处理体系中,处理者以手工作坊为主,采用落后粗暴的拆解和处理工艺,带来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规范的、产业化的处理体系要求处理者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有一定的技术、专业装备和设施条件,拆解、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和废物处置等过程要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对废旧家电处理及危险废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因此,对废旧家电处理设立行政许可,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是我国废旧家电处理产业化道路必不可少的。 4.引入市场机制,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目前我国现行的回收处理体系是靠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利用毕竟关系到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一件大事,需要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在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环节,尽量引入市场机制,比如回收环节及处理者的竞争关系等方面,这样可以充分保证整个系统的高效运行。而对市场机制可能失效的环节,如废电器的非法拆解、处理厂的环保工艺方面则需要国家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及政策鼓励与扶持。 5.政府对回收处理体系的有效管理
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处理涉及的领域和环节较广,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政府制定法规,完善政策、制定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家电拥有量、消费需求层次差别很大,需要地方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考虑回收处理体系的建设,落实责任,加强对废旧家用回收处理的有效管理。
6.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借鉴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对其报废后的产品进行回收和处理,或是委托第三方回收和处理,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理费用。国家通过征收回收和处理费用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废家电的回收、处理补贴和管理。 目前废旧家电回收渠道
渠道一: 家电经销商的以旧换新(回收量不大,不是主渠道)
家电经销商通过以旧换新活动,回收旧家电。在这种活动中,商家一般受二手家电经营者或者是厂家的委托,开展“以旧换新”活动,这种活动同时也是商家促销新家电的手段。其中90%以上的回收家电被卖给收旧货的人(只有一小部分回流企业)。这些旧电器经筛选和初步维修后,能继续使用的,就当二手家电卖掉;不能继续使用的,拆解,将好的零部件留下当组装配件或维修配件继续使用,剩下的废品,按废铜烂铁、塑料、玻璃等归类,卖给废品处理厂。
渠道二:旧货收购商,如北京原来的贸易信托公司等机构(回收量不大,不是主渠道)
旧货收购商通过和有关社区联系,固定日子(如每月的10、20、30日等)上门收购、上门服务。但由于收购量的不确定,且成本较高,这种回收方式,日渐萎缩。
渠道三:消费者自己送到旧货市场 (这种处理方式量也不大)
渠道四:走街串巷的小商贩 (回收量大,目前的主渠道)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里,都有骑着三轮车走街串巷专门收购废旧物资,同时也收购旧家电的小商贩,也有专门收购旧家电的小商贩。这些小商贩将收购来的废旧家用电器卖到专门处理废品的物资市场,经过筛选和处理,完成二手家电、零配件和废品的分流;也有些小商贩是专门为一些小作坊处理厂收购的,这些废旧电器被送到处理厂筛选和处理,完成二手家电、零配件和废品的分流;由于这些小作坊处理厂,一般采用落后的拆解和金属提取工艺,不考虑环保因素,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渠道五: 搬家公司
相当一部分搬家公司在从事搬家服务的同时,顺便也收购旧家电,回收来的旧家电,一般送到二手家电市场销售。 以上五种渠道的回收方式,可以归纳两个特点:一是回收的目的是为了从废旧家电中赢利,而不是为了处理废旧家电;二是收购来的废旧家电都要完成二手家电和废家电的分流,其中将二手家电进行再商品化销售。因此,我国废旧家电产品的回收,二手家电市场是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处理的重要环节。
目前国内主要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回收体系和回收方式基本差不多,只不过可能因为地域的差别,有的地区分工更细致,有的地区分工则较粗,相对来说,南方地区的回收处理专业分工更细一些。但就整个行业来说,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就是:利益驱动,遵循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 能否收上旧家电
“以旧换新”政策出台后,由于迟迟没有操作细则,一些心急的商家和企业纷纷推出了各自“企业版本”的“以旧换新”。记者还了解到,在北京,很多小区收废旧电器的小贩基本没有生意,因为不少消费者也在等待,希望通过“以旧换新”能使自己手中的旧电器能有个好价钱。
其实,以旧换新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好多年前,很多家电厂商和经销商已把“以旧换新”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这次国家推行“以旧换新”政策,刚好和企业诉求相吻合,因此,在细则未出台之前,“企业版”的以旧换新更多的只是一种营销策略而已,收多少废旧电器并不是这些厂商和经销商所关注的。
对于“以旧换新”能否收上废旧电器,至少有以下几个疑问?
疑问一:定价难
旧家电该如何定价?旧家电品牌众多、大小不一、型号复杂、使用年限更是不等,这些都是影响废旧电器价格的因素。目前“企业版”的以旧换新,在定价上只是个大概价格,如100~200档,200~300元档、300-500元档,但这种粗略估计的价格对企业无所谓,只要能将新家电卖出去就行。但这种定价方式,对将来由财政部门发放补贴显然不合适,也许还会滋生一些灰色地带。
同时,如果对旧电器定价过低,消费者感觉还不如卖给小商贩划算的话,那么“以旧换新”政策显然难以推行下去,但如果定价过高,对财政补贴来说,也是不现实的,如何找到旧家电的价格“平衡点”将是关键。 疑问二:回收企业如何收?
方案规定“家电回收企业以招标方式确定”,“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试问一下,该有多少家回收企业才能满足目前的市场需要?一个城市需要中标多少家回收企业?中标的回收企业能否有足够的网点和服务人员?将来这些回收的“正规军”能否打得过那些走街串巷的“游击队”?而且回收企业本身也要考虑效益和效率平衡的问题,到时候,会不会出现消费者递交回收请求后,一、两个月还没有上门服务的现象? 疑问三:处理企业不接收怎么办?
此次方案中并未提及对处理企业的补贴,众所周知,处理企业要用环保的方式拆解和处理这些废旧电器,需要投入大量的专业设备,处理成本也会比小作坊高很多,没有财政补贴,这些处理企业能否维持自身的运转?处理企业亏损怎么办?而按照产业化思路投资建设的处理厂一般都要求年处理量在几十万台以上,通过以旧换新能收集上来如此规模的废旧家电吗?如果得不偿失的话,处理企业会不会不接收这些收集上来的废旧电器? 记者后语
目前我国已经通过市场机制自发形成了旧家电收购、销售、使用以及报废家电废弃处理的体系,维系这个体系运作的动力是“利益”驱动。如果每个环节都能赚到钱,这个系统就能运行,反之,即会很快瘫痪。面对这个完全依靠市场利益驱动的自发形成的体系,想要打破或者改造这个系统的话,最好也是利用“利益”驱动的的办法为主,行政管理办法为辅的思路。简要地说就是一方面对二手家电市场可以通过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通过立法,严禁小商贩、二手商户、拆解作坊对废电器的私自拆解和破碎。另一方面,也许更应该通过“模拟市场”的方式,通过价格手段将小商贩或者是其他废旧家电收集者手中的废旧家电“导流”到我们希望的渠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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