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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促进与阻碍

2024-01-29 来源:易榕旅网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促进与阻碍

摘要: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思想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儒家思想的作用逐渐减弱,几经浮沉之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以及中华民族文化的重新觉醒,儒家文化自然而然地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在漫长的两千年历史长河中儒家文化造就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构筑了中国传统士人的精神命脉。然而儒家文化也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闭塞与落后以及持续一百多年的民族屈辱。本文通过探讨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促进与阻碍的作用,进一步明晰如何正确对待并运用传统思想文化,更好更快地促进中国法制的建设。

关键字:儒家思想 法制建设 促进 阻碍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便成了中国思想界的正统思想,也就是在此时儒家思想正式渗进了国家法律里,并开始它在封建社会法治建设中的运作生涯,几经浮沉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拂过祖国大地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力度加大。儒家思想在法治建设领域再一次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一种传统思想,儒家思想文化对中国现代法建制的设仍然具有两面性。

一、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1、儒家所大力倡导的“入世”思想在当代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入世”思想是一种强调积极进取、艰苦奋斗的思想精神。他要求人们

要排除一切困难积极投入社会建设中为整个社会谋福利、为自己建功名,在古代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激励,才使得无数寒门子弟有机会步入社会的顶层,为后生们树立榜样。即所谓“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读书人应该以拯救苍生为己任,宋代大儒张载有云“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强调的是一种宏大的理想,以理想带动现实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正是这种精神,在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所面对的“官本位”、权大于法等一系列难题面前有了进取的动力和精神上的鼓舞。

2、儒家的“民本”思想具有重要价值。经过孟子的“民贵君轻”学说之后,民本思想在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变更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代法制活动中,“民本”思想在法治的理念、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领域都有所彰显。在理念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人深刻的意识到“民本”的重要性,认识到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与自由,感悟到“人亡政息”的深刻道理,故而逐步在法治的建设中树立了“民本”之理念。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无疑将是巨大的。

3、“无讼”思想的积极作用。“无讼”思想最早由孔子提出,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无使无讼乎”。他认为审判案件的目标在于使人不争论,审论是为了没有讼,在中国当代社会“和谐”理念是“无讼思想”一个最典型的表现,在此“无讼”和“和谐”在意蕴和旨趣上是完全一致的。而具体到法治领域其影响最明显的莫过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当代社会,随着诉讼的不断增长,一方面增加了本已非常有限的资源负担,另一方面,对中国的传统伦理、人际关系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

负面的影响。我国实行人民调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社会安定的需要,为当事人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理论价值,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4、“恤刑”思想的积极影响。儒家的“恤刑”思想拥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最早提出该思想的是《尚书*尧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它主要是指的是用刑慎重不滥,在量刑时要怀着悯恤的心情。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受“恤刑”思想最明显的应该属司法领域中“死刑”的改革变化。2006年10月31日《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本代写论文收回。”体现了对死刑的审慎态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在人道主义关怀方面的进步,而“恤刑”思想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

1、“人性本善”思想的消极作用。儒家认为所有人的本身都是善良的,将所有人都定为“善人”人只要通过自我的不断学习和自省,就可以提升个人的素质。但是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生命历程都具有具体性,因而道德水平必然存在差异,善恶作为人们的价值评判是社会的概念。“人之初,性本善”是将人的社会属性的善恶移到自然属性上,因此,这种只重视个人情感而忽视理性,只重视人而忽视制度的思维模式,其负面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2、泛道德主义的消极影响。泛道德就是儒家的德治思想走向了极端,

它将道德意志无限扩张,以至于越位侵犯到其他领域。在当代的法治国家,一元化的道德价值观和利益格局不仅会对其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是与现代法治完全背离的,因为支撑当代法制根基的正是多元化的道德价值观和利益格局,从这方面来说,他强化了法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而一元化的道德价值观强迫人们在一种道德模式下生活,人们必须忍受这种枷锁而痛苦地生活,所以这不符合道德的真正内涵,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种过度强调道德的作用而弱化法律作用的观念很容易导致社会诚信、宽容的缺失甚至导致被极权者利用的严重后果。

3、儒家“人治”思想的消极作用。儒家的人治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巨大,它导致了等级森严、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政治文化,如今大行其道的“官本位”现象就是明显体现。“人治思想的前提是“内圣外王”及国家由圣人来统治,但到了统治者那里,这个思想被倒了过来,即统治者成了道德的化身,君主的个人意志成为了法律的前提,君主的圣旨、诏令甚至话语都成了拥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条令,他不但不受法律的制约,反而凌驾于法律之上,他可以随意制定和更改法律,随意执行法律、随意对案件进行主观上的审判,使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错误观念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甚至对当代的法制建设仍有余毒。 因此,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我们应该对儒家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吸收先人的正确经验成果来建设更好的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形势与政策教育》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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