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路灯采购合同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原、互利互惠的根底上达成如下条款:购销产品名称: 一、产品要求:
路灯灯杆为双挑灯杆,乙方必须保质保量给甲方供货,。 二、交货地点及时间:
绵阳市经开区F片区21号路交货,乙方负责卸车,费用由乙方承当。 三、付款方式:
转账;从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预付总货款30%,乙方收到定金后为甲方加工生产;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总货款的60%再卸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再支付总货款的5%,余下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付清;乙方出具收据进行结算,假设未按时交货或未按时付款,将按总货款的2%按日加收违约金。 四、该货物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安装地,所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当。 五、该产品由乙方提供货物检测报告,确保各种型号与标示准确无误。 六、乙方全权负责安装调试,费用乙方承当。安装的下杆线及配件包含在单价内(不含灯根底配件)。
七、售后效劳与保质期:所售产品在无人为损坏情况下质保壹年。 八、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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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路灯采购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注:标的物单价固定,数量为暂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的票据作为结算依据。
应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甲方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及时送达至 。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当。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4.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输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1、如乙方因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当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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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乙方未按时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当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当。
4、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当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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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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