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及防治对策的研究

2020-08-07 来源:易榕旅网


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及防治对策的研究

(杜娟 2001级 经济侦查) 指导教师:杨丽娟

[摘要]:集资诈骗犯罪是当前经济领域中新型犯罪,其犯罪的特征明确了集资诈骗犯罪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危害。此类诈骗案件已成为现今经济犯罪中的新的增长点,不断地提高经侦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掌握有关金融、财税等专业知识是每个公安民警的必备条件。本文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刑法分析和实证分析,试图找到适合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集资诈骗;高利;骗取;非法集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进入高速增长阶段。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主旋律,也成为各级党政工作的中心任务。资金作为发展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之一,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只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过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而已。具体到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银行都成了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就必须形成建设规模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告贷无门的困境中,为缓解膨胀的建设规模与资金严重欠缺的紧张状况,只好采取高利的办法,向社会亮出集资的招牌。尽管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然而饮鸩止渴,终能缓解燃眉之急。因此,我国各地的集资浪潮再度掀起,呈现汹涌澎湃之势。

由于大多数的集资行为均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而社会公众的资金又是其辛苦积蓄的“血汗钱”,因此一旦出现损害(特别是因集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就有可能带来社会的动荡,形成不稳定的因素。据此,我国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重视,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第八条首次提出了集资诈骗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又进一步确立了这一罪名。

1

一、集资诈骗特征及危害

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正确理解和掌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和集资诈骗罪与它罪的界限,以及正确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货币资金,即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货币实物。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传统的“使用诈骗方法”,主要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两种。《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实际主观上也不想让它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以此来表明集资用途,而且集资用途往往限定在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项目上,对投资者的诱惑力很大。“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是集资诈骗行为是否成功的关键,根据已经查处的集资诈骗案件分析,行为人许诺的利益远远高出国家限定的标准。“非法集资”,即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集资诈骗犯罪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决策人同意,

2

利用集资的形式骗取公众集资款的行为。认定单位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集体福利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包括诈骗活动。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是单位集资诈骗。据此,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集资诈骗行为。

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位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且犯罪违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诈骗;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行为。

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事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集资诈骗。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者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属个人集资诈骗。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资金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直接故意”,在本罪中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将会出现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一般说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使投资者的财产脱离投资

3

者的实际、有效控制,而为集资诈骗犯罪分子所支配。不具有这个主观目的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比如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也采取了非法集资的方法募集资金,但其主观上是为了解放生产、经营活动的急需,并准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成效后如约还本付息,并不是想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那么,对其以欺诈方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尽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但是通常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表现展示出来。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有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决定,如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以及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诈骗。一般认为,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种情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改变集资款的用途,致使集资款无法偿还;在取得集资款后,以所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偿还集资款的义务;行为人在进行非法集资时,经济利益差、履约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已经存在,而且行为人对此也十分清楚。

二、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

据统计,集资诈骗案件多发生于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因其欺骗性强,隐蔽性强,所以成功率非常高,危害极其严重。其特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集资者缺乏防范意识,因贪婪心理而放松戒备

诈骗分子正好抓住某些人们贪财的弱点,以高额利润为诱饵。比如,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新国大”特大集资诈骗案。主犯曹予飞,化名倪文亮,台湾人。他采取伪造身份、伪造印章、文件等非法手段,成立了山东某期货公司北京营业部,变更了“新国大”期货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成立了精

4

登石油公司,让情人龚聪颖当财务总监,雇佣高振宇当总经理助理,以承诺无风险投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集资形式搞诈骗。例如,他们承诺只要投资30万元,就能成为代理商,一年可以得到24万元的广告费,一年后,还可以退还本金。他们设立了假盘房,定期发放假信息,让众人相信所经营的期货天天挣钱。从1997年6月到1998年7月,倪文亮一伙共骗取4100多人高达5亿多元的集资款。除了拿出1.7亿用于支付所谓的“利润”外,3亿多元被他们转出公司和大肆挥霍。曹予飞拿钱赌球,一场“世界杯”就输掉522万元。如此奢侈的生活没有让他们感到多么逍遥快乐,相反他们的内心确是极度的恐惧,1998年8月,曹予飞等人销毁账目逃跑,同年9月3日,他们在云南石林被抓,使他们越境逃到国外的计划没能得逞。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予飞死刑;龚聪颖死刑缓期执行;高振宇无期徒刑。受害人钱财被骗,痛不欲生,对“新国大”一案的罪犯必须严惩,以平民愤!

(二)集资诈骗案件的欺骗性大,隐蔽性强

在案发初期,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吸引更多人上钩,募集更多资金,一般都能信守承诺,支付高利回报。其手段即俗语说的“放长线钓大鱼”。正如前案,假如曹予飞不事先支付1.7亿元所谓的“利润”,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也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很值得人们深思。

(三)犯罪嫌疑人常以金融机构的名义骗取公众信任

诈骗分子通常使用以下几种作案手段:一是先以集资、融资、揽存等名义,以高额利息引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资金存人其指定银行,再伪造、私刻或偷盖资方印鉴、财务用章,将款项划入本人账户,或者利用伪造的与出资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骗取银行信用,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全部提出,将资金风险转嫁给银行。二是诈骗分子与银行内部人员互相串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出资方资金,骗取银行信用。三是一些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的人员以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开具真实存单,将吸收来的资金不入银行账户。四是非法高利拆借给其他公司、单位,一旦无

5

法偿付高额利息时,经手人便携款而逃,将损失转嫁给银行。五是诈骗分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搞假项目、假投资,许以高利,募集到资金后即携款潜逃或肆意挥霍。

三、集资诈骗罪常见作案手段

现阶段集资诈骗案件已呈现上升的趋势,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已是刻不容缓,总结经验,司法实践中的如下行为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中的非法集资: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有价证券种类繁多,非法集资的行为一般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进行。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它的物质内容是股份。在《公司法》上,对股票有许多专门的规定,其中,股票的发行与交易,有《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上市公司送配的暂行规定》的法规,对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股票的承销等,均规定了严格的制度。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的形式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可以分为三类: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一些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破坏了国家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管理秩序。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一些公司、企业及其发行人或股东在找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同样破坏了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6

3、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诈骗。一些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发行股票、债券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在资金到手后,则大肆挥霍或席卷而逃。此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在以上三种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非法集资的行为中,行为人都可能采用欺骗手段蒙蔽投资者,但前两种行为因为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通过用募集来的资金进行生产、扩大经营,在自己获利的同时,也使投资者得到回报,所以,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可分别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第三种行为,行为人其实是以集资为名来诈骗投资者钱财,所以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通过地下钱庄、银行的形式非法集资

以这种方式诈骗资金的人,为其付出的高额利息实际上并无其他财源可供支配,而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能混多久就混多久的办法。由于存款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取存款的时间各有先后,许多存款人往往只是定期领取利息,并不立即取回本金。这就使得诈骗犯罪分子得以周旋时日,肆意挥霍他人存款。但是,一旦多数人同时要求取回所存款项,其骗局必然败露。

(三)通过发行会员证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并从事炒买炒卖活动,个别地区还设立了会员证交易所,模仿国内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为会员提供上市服务。会员证不是资本市场上的有价证券,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炒买炒卖以至上市交易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发行会员证的本来目的,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曾于1996年8月5日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会员证管理办法之前一律暂停各种形式会员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禁止设立会员

7

证交易所,已设立的会员证交易所必须立即停止业务活动。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面了解会员证的发行和交易情况,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打击、预防集资诈骗犯罪的基本对策

集资诈骗是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金融犯罪,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是滋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温床。

(一)做好稳定工作:集资诈骗案件蕴藏着较大的不安定因素。一是上当受骗的大部分人是缺乏起码经济常识的下岗工人和郊区农民,这些人受利益驱动,指望通过参与集资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最终非但没有获利,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情绪波动特别大;二是部分受骗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还意识不到集资诈骗的危害性,不理解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集资诈骗案件和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使他们丧失了返本获利的机会,有的甚至要求公安机关放人,让犯罪分子继续经营下去,奢望拿回本金。

(二)抓紧案件侦破工作:一是及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一般是团伙犯罪,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预谋、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他的到案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定性,犯罪事实的查明。证据的充分收集以及集资款的及时追缴等关键问题;二是尽力追缴集资款。

(三)工商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一是把好企业注册定级和经营范围的核定关,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注册登记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活动。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法律职责,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三是处置有力,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活动,一旦发现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

(四)拓宽投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有数万亿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但一面是企业资金严重

8

紧缺,融资渠道障碍重重;另一面是居民手中有钱无门,难以取得高效益。

(五)加强经侦队伍的素质建设:侦查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不仅需要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知识,而且需要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经侦队伍的政治 业务素质建设刻不容缓。首先,必须提高经侦人员业务素质。集资案常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金融、财税、技监、资讯等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经侦人员除了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外,还要加强学习,尽快掌握打击犯罪的法律武器和专业知识,一是提高防范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其次,要提高经侦民警的政治素质。在日常的经侦工作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每一位经侦民警都是他们糖衣炮弹攻击的对象,他们或重金收买,或以吃喝玩乐来拉拢腐蚀,如果我们抵挡不了这些诱惑而被他们利用,就必然放纵犯罪,成为腐败的牺牲品。

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结果是国家和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极坏。公安机关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洞察一切犯罪苗头,及时加以打击,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济环境。

参 考 书 目

(1)、刘宪权 《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 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

(2)、曹 坚 《论金融诈骗犯罪及公安机关

的打击对策》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

(3)、陈详民、徐洪江、丁金城等 《经济犯

9

罪案件侦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

(4)、欧阳清、秦希燕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与处罚》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

(5)、陈丽燕 《广东经济犯罪问题研究》

(6)、《常用法规汇编》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7)、《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讲义》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经侦教研室

1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