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书
HDDPZ2010000132号 委托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评估机构):天地唯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2011年 7月6日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 第一部分 评估报告书声明„„„„„„„„ 第二部分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简介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与对象„„„„„„„„„ 四、价值类型和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第四部分 商标权评估明细表 „„„„„
第五部分 附件
1、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4、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7、参加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受你公司的委托,我们对你公司的商标权价值进行评估,以 2011年7月 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1、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3、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4、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法;5、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6、评估结论合理;
7、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盖章):
二 0一一年七月一日
(一):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
天地唯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商标权价值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现声明如下: 一、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 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
但受到本评估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三、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知的最大能力范围内,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完整的和真实的;
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
五、评估人员于 2011年 6月28 日-7月 1日已对本评估对象及其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了核实;
六、没有人对本评估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
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十、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无关。
(二)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天地唯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
对其商标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0年 7月 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恰当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是为了掌握茅台酒的商标价值以便促进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乃至整个中国白酒行业的更好发展. 二、评估对象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茅台酒商标权价值;评估范围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茅台酒商标及其相关资料。
三、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类型。 四、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 7月 1日。 五、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六、其他报告使用者为出资涉及的相关当事方及政府主管部门。
七、经评定估算,评估基准日时,在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定义、评估假设条件下: 委估资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7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亿元)。 本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从 2011年 7月 1日起至 2012年 7月 1日止有效。 本摘要与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本摘要单独使用可能会导致对评估结论的误解或误用。
评估机构:天地唯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磊
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启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三)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天地唯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HDDPZ2010000132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酒商标的商标权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地唯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贵公司茅台酒的商标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本公司与委托方订立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条款,本公司业已实施了包括对评估对象涉及的产权状况、企业经营资料等的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我们认为,在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定义、假设及限制条件下,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定义,假设计限制条件下,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对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1年 7月 1日的市场价值作出了恰当的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简介 公司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000000060574 登记机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1999年 住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15年,30年,50年,80年陈年茅台酒.
(二)其他报告使用者:
出资涉及的相关当事方及政府主管部门。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了掌握茅台酒的商标价值以便促进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乃至整个中国白酒行业的更好发展。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茅台酒商标权价值; 公司主营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进行饮料、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防伪技术开发,信息产业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茅台酒年生产量已突破一万吨;43°、38°、33°茅台酒拓展了茅台酒家族低度酒的发展空间;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
酒满足了中低档消费者的需求;15年、30年、50年、80年陈年茅台酒填补了我国极品酒、年份酒、陈年老窖的空白;在国内独创年代梯级式的产品开发模式。形成了低度、高中低档、极品三大系列70多个规格品种,全方位跻身市场,从而占据了白酒市场制高点,称雄于中国极品酒市场。 经营业绩 主营年度 业务收入(亿元) 净利润总额(亿元) 净利润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资产收益率 (亿元) [](元) (元) 2001 2002 16.1 6 3.2 1.31 10.12 12.97% 13.21% 18.3 6.4 3.7 1.37 10.37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4 9.7 5.8 1.94 11.37 17.06% 19.68% 20.68% 25.51% 34.38% 33.79% 33.30.1 14.91 8.21 2.09 10.6 39.3 19.2 11.19 15.04 28.31 37.99 2.37 10.79 48.9 24.8 1.59 6.25 72.37 82.42 45.22 53.85 3 8.72 4.03 11.91 2009 96.69 60.81 43.08 4.57 15.33 55%[6] 评估范围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茅台酒商标及其相关资料.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选用市场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
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某项资产进行价值估计得出的数额。市场价值反映市场整体而不是某些市场主体对资产价值的认识和判断。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 7月 1日。
评估工作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该基准日是由委托方根据 本次经济行为需要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4、《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7、《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8、《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9、《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1、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产权依据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取价依据及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1、商标权资产评估申报表; 2、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 3、商标权相关经济合同;
4、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执行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5、《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北京科学技术版社);
6、评估人员现场清查核实记录及现场勘察所取得的资料; 7、本公司评估人员在市场上调查了解的价格信息。 七、评估方法
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较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资料的搜集情况进行。 收益法是指将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未来收益依据一定的折现率折成现值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以决定资产内
在价值的根本依据——未来盈利能力为基础评价该资产的价值。但预测该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和选取折现率难度较大,采用收益法需要一定的市场基础条件。
市场法是指将被评估资产与可比较的参考资产即在市场上交易过的可比无形资产进行比较,以参考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加以调整修正后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但是无形资产具有的非标准性和唯一性特征限制了市场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成本法,是指将该无形资产在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加和,然后考虑资金成本、利润率、贬值率等因素求得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是,无形成本本身所具有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虚拟性决定了成本法不是无形资产评估的首选方法。 在此次评估中,我们选用了以下评估方法:
对于正在使用的商标权,考虑到近年来“万家乐”系列商标权的使用主要采取授权许可方式利用,并由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经核实历史商标权收益数据资料,经分析数据完整、收费基本合理,且已签订有关商标权许可合同,符合收益法评估所需的相关条件,故对该部分商标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对于未使用或基本未使用的商标权,考虑到未来数年该等商标权的利用状况与目前基本趋同,短期内预计不会为企业带
来超额收益,不符合收益法适用的基本条件,同时考虑到商标设计、注册登记等费用可以搜集,可以以相关成本费用为基础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结合本次评估目的系委托方向子公司出资的实际情况,故对该部分未使用的商标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企业填报商标权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
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组对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
2、本次评估假设近期内国家现行利率、汇率、税收政策等无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评估值的影响,
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值的影响; 4、本次评估对涉及抵押、质押、查封的资产,评估时假设其已解除抵押、查封;
5、本评估结果建立在被评估企业提供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基础上,为委托方指定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和价值类型定义下的评估价值。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遵循持续经营的假设,即被评估资产按照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继续使用,并相应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
2、资产占有方及被评估商标权主要使用企业未来年度经营方式按照规划方案持续
经营,商标权使用方保持现有市场营销能力,市场销售状况符合正常的发展趋势;
3、委托评估的商标权使用年期可无限期续展,商标权人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妥届时到期的商标权有效期续展手续。 设定评估假设条件旨在限定某些不确定因素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负债乃至其营运产生的难以量化的影响,但资产占有方不一定完全按评估假设的框架营运,故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有影响。 提醒报告的使用者,在以上评估假设变化时,本评估结果无效。 十、评估结论
经评定估算,评估基准日时,在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定义、评估假设条件下:
委估资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茅台酒商标权的
评估值为人民币 7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亿元(详见商标权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出具期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知识产权市场基本情况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但本公司不能预计本评估报告出具后的政策与市场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二)评估基准日时,评估对象的注册商标正常使用(详见商标权评估明细表)。
(三)评估基准日时,评估对象的注册商标在权限范围内使用。
(四)本次评估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评估对象商标权相关的债权债务对评估值的影响。
(五)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商标权的法律权属进行了必要的核实、核对,但并不表示评估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了确认或发表了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只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六)对于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瑕疵事项,委托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别说明。在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本次评估中所使用的有关资料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评估资料,评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资料的提供者负责,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本次评估结果仅用于本报告评估目的所载明的拟出资经济行为,而不适用于转让或抵押等其他经济行为。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由委托方和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未征得出具本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
4、本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内使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次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1年 7月 1日。 评估机构:天地唯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磊
注册资产评估师: 王启超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商标权评估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2011年 7月1日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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