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2〕44号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
(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务实、创新的精神开展新形势下的全省侨务工作,根据《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重要性
(一)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广大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是我国独特的国情和重要资源,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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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国力的延伸,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海外侨胞与我省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卓有成效,省内的归侨侨眷积极参与江苏的各项建设事业,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开放型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海内外侨情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海外侨胞数量迅速增加、分布更加广泛、素质不断提高、与祖(籍)国感情和联系更加密切,并日益融入当地主流社会,在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文化交流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加凸显。
(二)把握做好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基本思路。各级人民政府和涉侨部门,要认真分析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我省对外友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方针,切实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根本利益;坚持以国内侨务工作为基础,以国外侨务工作为主导,大力涵养对我友好的侨务资源;坚持为国家大局服务与为侨服务的统一,进一步凝聚侨心,发挥独特的侨务资源优势,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 着力推动侨务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吸引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按照江苏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要求,配合“海外人才为国服务计划”,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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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高端服务业为重点,建设完善海外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打造具有江苏特色的侨务引智品牌,积极落实人才引进政策,推动海外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施展才华。
(四)引导侨商促进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和加强境外合作。根据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着力提升引进侨资的质量和水平,引导海外侨商积极参与我省沿江、沿海,特别是苏中和苏北地区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省内企业借助海外侨商国际商务网络,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农业、能源资源等互利合作,帮助省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
(五)做好对创新创业人才及侨商投资的服务。加强对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及侨商投资企业的服务,不断改善创新创业和侨商投资环境。要经常听取创新创业团队和侨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维护好创新创业团队及侨资企业合法权益。对国内外有影响的领军型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的侨资企业,要及时给予表彰,提供政策扶持,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 努力发展我省海外友好力量
(六)加强对海外华侨华人的联谊。坚持广交新朋友、深交老朋友,努力培育和壮大侨务资源,把培育和发展一支能够在各领域、各层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对我友好力量,作为加强海外联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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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目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亲自做海外重点社团和知名华侨华人的工作,鼓励、引导他们与我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坚持“请进来”,加大对海外重点社团和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上有造诣的“四有”知名华侨华人的邀请力度和规模;积极“走出去”,支持侨务部门组团或参团出访,加强海外侨情调研,举办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大力加强与新华侨华人、华裔新生代以及新兴侨团的联系,确保我省侨务资源可持续发展。逐步整合侨务资源,建立动态、长效、共享的全省侨情资源库。
(七)积极扶持海外江苏籍社团发展。在重点国家和江苏籍侨胞聚居较多的地区,物色和支持对我友好人士,在我驻外使领馆指导下发展地域性的社团组织。引导鼓励侨胞加强与主流社会的沟通,发扬中华民族优秀品德,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民族和宗教习俗,关照其他族群利益,以亲情乡谊为纽带,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推动与故乡的联谊交流合作。要进一步做好港澳地区侨界代表人士工作,增进他们对江苏的认知和感情,在不断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的同时,积极促进与江苏的多领域交流合作。
(八)重视做好侨务对台工作。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支持海外侨胞积极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根据中央对台工作总体部署,加强涉侨、涉台部门协调配合,通过海外社团重点做好台湾籍华侨华人工作,鼓励友好侨团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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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台籍人士以经济、文化、教育、新闻等领域为重点,推动苏台两地民间性、事务性和文化学术交流,推动海外“反独促统”活动健康发展。
四、 切实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九)依法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与外事部门密切合作,做好海外侨胞合法权益的领事保护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江苏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积极推进基层社区侨务工作建设,涉侨人员较多的街道社区、乡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侨务工作要无盲点、不缺位、有作为,实现“双向服务”良好局面。要针对侨情变化特点和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侨务政策,推动侨务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侨务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侨务法律意识。积极支持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归侨侨眷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十)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进一步健全涉侨捐赠事业管理体制,全面实行捐赠登记备案制度,受赠单位应及时向县以上侨务部门报告并进行登记。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侨胞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跟踪服务,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海外捐赠人的积极性。搭建“侨爱工程”专项平台,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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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侨爱工程——万侨助万村”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新农村建设。
(十一)认真做好涉侨信访和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要加强涉侨信访重点案件的督办化解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处理涉侨民事纠纷案件机制,依法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归侨侨眷“关爱工程”,采取切实措施关心贫困的城乡归侨,健全科学的侨务扶贫救助机制,按照“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归侨及时给予救助。
五、 做好对海外华人社会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
(十二)发挥侨务对外宣传渠道的独特优势。积极推动与海外华文媒体的联系交流,主动策划主题,每年邀请他们来江苏考察采访,鼓励其从华人视角报道江苏经济社会建设成就,搭建与所在国主流媒体沟通的桥梁,影响国际舆论以适当方式支持对我友好的立场与观点。不断扩大与重点国家和地区主要华文报刊的合作,增加海外华文报刊《中国江苏》专版的覆盖面和发行量,努力营造直接面向海外华人社会传播江苏正面信息的舆论环境,使侨务外宣工作适应全省对外开放要求。
(十三)促进江苏地方特色文化的对外传播。主动适应华人社会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迫切需求,积极推广与海外华人文化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我省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江苏侨务对外文化交流品牌,在海外组办富有江苏地方特色的文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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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化展览、名家讲坛、中医保健、美食厨艺等系列展演活动,全方位扩大江苏地方特色文化在海外华人社会的影响力。
(十四)大力发展我省海外华文教育事业。充分发挥江苏教育资源优势,研究制订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工作规划,鼓励海外侨胞来我省参加汉语培训、学历教育、华文师资培训和多种传统文化门类的学习。各级侨办要联合教育等部门积极加强与海外重点地区华文教育机构的联系,大力促进省内华文教育基地学校与海外重点华文学校的交流合作,选派优秀华文教师赴海外侨校任教,组办多种形式的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加强对省内大专院校华裔学生联谊服务,通过海外华文教育促进更多华裔青少年了解江苏、认识江苏,增进对江苏的友好感情。
六、 加强对侨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侨务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的侨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涉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侨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为同级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职能机构,纳入同级外事、外宣、外资、对台、人才等涉侨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侨办要进一步发挥全省侨务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侨务工作。各涉侨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发挥优势,坚持为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统一,加强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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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贡献。
(十六)加大侨办机构编制经费保障力度。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侨务机构建设,使其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与侨务工作需要相适应。各级侨务部门的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侨务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十七)重视侨务干部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侨务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侨务干部队伍,加强对侨务干部的培养教育,根据需要选派侨务干部赴海外学习和工作,在对外实践中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战略思维、提升工作能力。要关心爱护侨务干部成长进步,加大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使能力强、素质好、真干事、干实事的干部激发工作热情,及时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要进一步加强侨务干部作风建设,坚持深入基层,不断提高为侨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党派团体 侨务工作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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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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