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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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姓名: 国 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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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天龙商务公寓的第层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公寓,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号单价为( 币),即 元/平方米(1、含精装修;2、毛胚房),总金额( 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出卖人不得再向买受人价外收费。 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 约定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 1) 2)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其他方式
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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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交楼标准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交楼标准见附件二)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处理。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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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退房。
第九条:交接
该房屋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后,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第十条:出卖人保证转让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购买的是精装修房,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2、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该大厦的的命名权:
该大厦的屋面及外墙使用权:
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江西华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为2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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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买受人的房屋仅做为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公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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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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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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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装修、设备标准 外墙: 内墙: 顶棚: 地面: 门窗: 卫生间: 电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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