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领域拨付工程款及支付
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06]15号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按期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和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款拨付方面
(一)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25%~30%预付工程款。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按工程价款的80%~90%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实行限时完成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建设单位、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后,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实行政府投资工程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拨款申请,按照工程进度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
(四)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承揽工程后,应在大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按照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支付有关责任,在规定时限内由总承包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工程还应同时备案履约担保合同,承包企业是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应作为担保事项签入履约担保合同。对总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的,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
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八)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三、分工与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款的拨付监督管理,受理拖欠工程款事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计划的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进行全过程的审计和监察。各行政部门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发生问题的,将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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