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2019年11月26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意见》聚焦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致力于解决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结果运用、督学队伍建设等问题。省委、省政府对贯彻落实《意见》高度重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经省委深改委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28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在此背景下进行教育督导立法,推进教育督导法治化,是贯彻中央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
二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教育督导是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督导体系是国家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
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健全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国务院于2012年9月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和框架设计,为安徽省教育督导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由于《教育督导条例》在督导内容、具体程序和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规定较为原则,有待于地方立法结合实际加以细化。
三是推动我省教育督导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起步早,在教育督导体系、责任督学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固化,为本省的教育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安徽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人员编制等需要依法明确;督学队伍建设还有差距,在督学领域存在着人员不足、专业化水平亟需提高等问题;教育督导保障机制不完善;督导结果效力有待加强等。以上问题制约了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展开。因此,尽快出台《条例》是助力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四是努力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当前,人民群众更加期待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对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实现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更为关切,对通过教育督导推动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是回应民生关切,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
二、《条例》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2021年7月2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21年7月下旬、11月中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修改,不断完善《条例(草案)》。2022年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5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一章)。主要是明确了法规适用范围、教育督导工作的原则、政府职责、管
理体制等方面内容。特别是根据中办、国办《意见》,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与管理,促进教育督导工作更好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2.关于督学(第二章 )。主要是明确了督学的种类、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针对督学激励机制问题,《条例》强化了同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按照规定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三章)。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频次,以及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程序等方面内容。《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同时,与国家教育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保持紧密衔接。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充实细化教育督导事项,规定了学校党建团建队建工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校长队伍建设、教师人员配备、职称评定、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违规补课行为查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评价改革、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
教育指导等教育督导事项,力求立法“真管用”,为群众办好“法治实事”。
4.关于督导结果运用(第四章)。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一方面,《条例》紧密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深入结合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规定了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另一方面,《条例》针对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定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通过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效。
5.关于法律责任(第五章)。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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