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备的运转资金,一类幼儿园不低于50万元,二类幼儿园不低于30万元。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转资金验资报告.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规范.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民办幼儿园所在的盟市、旗县区)+幼儿园的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幼儿园”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区(旗、县、市)××幼儿园.不得使用 “国际”、“中国”、“双语”、“艺术”、“实验”等容易产生误导的词语,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直接命名。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制定幼儿园办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依据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民办一类幼儿园规模一般为6至15
个班,民办二类幼儿园3至5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的院落;利用多层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3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安全、消防等鉴定材料。
(四)房屋建筑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适用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民办一类幼儿园单设卧室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卧室合用,其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1。2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必须单设卧室。
(六)民办一类幼儿园卫生间每班一间,其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内设蹲式便器4个,小便槽4个,有流动水,水龙头不少于5个。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并能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民办二类幼儿园卫生间可两班合用,其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全园共用,其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卫生间安全、适用,满足幼儿需求。
(七)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民办一类幼儿园适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不低于8平方米. (八)民办一类幼儿园应设有音体活动室(多功能室),其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辅助用房。 (九)厨房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布局合理,流程规范.配备必要的食品消毒、储藏和加工设备。 (十)户外活动场地应布局合理,安全、平坦,其生均面积民办一类幼儿园不低于1.5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不低于1。2平方米.
(十一)室外绿化面积民办一类幼儿园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二)室内外设计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三)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
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消毒柜;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独立睡眠室,并保证每人一床。
(十四)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民办一类幼儿园人均不低于5册,民办二类幼儿园人均不低于3册,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五)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的户外运动器械。民办一类幼儿园班均1件(多功能大型联合体育器械可1件),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六)有满足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有教育教学活动的音、电教及信息技术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身体健康;遵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使用普通话。
(一)园长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前教育专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有五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前培训证书。
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或同类学校学前
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配备两名教师,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有幼儿教师学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保证幼儿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聘任的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旗县级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民办二类幼儿园每两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按照1:180(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保健员,民办二类幼儿园配备专兼职保健员.聘任的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盟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五)提供膳食的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按1:45(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民办二类幼儿园应按1:6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出纳人员应当与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七)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慢性传染病者或精神病患(史)者不得在民办幼儿园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园舍、设备、设
施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应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制度。 (二)应配备消防器材,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备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的保安人员.
(三)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内教办发﹝201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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