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爆器材使用单位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检查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是否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严禁非法使用爆破器材。
(2)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有专职爆破员和专职安全监督员,以及是否持有《爆破员作业证》和《安全员作业证》,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爆破器材领用发放制度,领用发放爆破器材是否有登记帐目。检查爆破员是否建立了领用爆破器材记录,是否如实登记每次领用、消耗、退库情况,发料、监消和收料人员有没有签字。
(4)检查所使用爆破器材的来源是否合法,有无转借、转让和流失问题。
(5)检查使用单位设立的爆破器材仓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乱存乱放问题。
储存民爆器材有哪些安全要求?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
(2)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的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仓库选址和仓库区域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和外部安全距离要求,库房建筑结构应达到耐火等级二级以上,主要是墙体、屋盖、地面、门窗、通风孔和防护土堤应符合防震抗震、防火防盗等要求,并设有雷电防护、电器防爆、消防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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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允许储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销售企业的爆破器材仓库最大允许储量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使用单位设立的地面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量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量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2万发,导火索、导爆索均不得超过3万米,塑料导爆管不得超过6万米,并应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每个库房核定储存的品种范围和最大允许储量。
(4)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单位设立的爆破器材仓库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保管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保管员证》,仓库昼夜都要有人守护。
(5)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每座库房应设置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6)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7)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胶质炸药、雷管等机械感度较高的爆破器材要摆放在木架上,不宜叠放,总高度不应超过1.6米。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8)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有防止鼠、蛇、鸟等小动物进入措施。
(9)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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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关闭手机、呼机并禁止携带枪支、火具、火种。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禁止在库区内加工爆破器材。
(10)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11)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以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如爆破、狩猎等。
民爆器材储存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
(1)储存仓库选址不当:在城市、城镇或其它人烟稠密地区、风景名胜区设立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2)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与周围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外部距离过小,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看管人员的生活区之间的内部距离过小。
(3)超量或混存:单库中的储存量超过最大允许储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
(4)乱存乱放:爆炸物品不存入专用库房内,而乱存在车间、办公室、宿舍、工棚、其它仓库或乱埋在施工工地、塞在洞穴里。
(5)失效与变质:爆炸物品过期失效,安定性降低,不能继续储存,影响运输和使用安全;爆炸物品吸湿、硬化,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使用安全。
(6)安全设施不完善:防护土堤的覆土坍塌,高度不够;雷电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不够,接地电阻超过规定或需要接地的金属物而未接地;库内、库外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缺乏、损坏或不能发挥作用;防盗报警设施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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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看守不严:库房无人看守或看守人员不足,或看守人员老、弱、病、残,不能胜任工作;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或夜间无人上岗守卫。
(8)制度不严:领用爆炸物品没有严格手续,没有登记帐目或帐物不符。
(9)管理不善:库房内通风不良,温度过高;防火、防爆危险警示牌不齐全;爆破器材堆垛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身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皮鞋,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有散落的爆炸物品或药粉、粉尘。
对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仓库是否持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照原批准的图纸文件检查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库房周围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在安全距离内增加建(构)筑物、临时用房或其它设施。
(2)检查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帐、卡、物是否一致,有无丢失、被盗和弄虚作假登记帐目情况。
(3)检查爆破器材仓库是否有专职保管员保管,并且双人、双锁管理,昼夜是否有人值班守护。
(4)检查库区、库房的防火、防盗、报警、防爆、避雷、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有无警示牌,库区是否严禁烟火。
(5)检查库房门口部位是否用标示牌标示清楚核定的危险等级、储存品种、最大允许储量以及负责人,检查库房存量是否超出最大允许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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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查是否有将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现象,有无存放过期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
运输民爆器材有哪些安全要求
(1)爆破器材承运单位凭运达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并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2)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如车厢、车底要用不发火材料作护衬和软垫,不得有钉子外露;车上应有危险标志、灭火器、接地链和苫布;车况良好,排气管应装防火帽。
B、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不得超出车厢挡板高度及边缘,装载的爆炸物品应盖严捆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C、铁路运输装卸爆炸物品应设专用铁路线和专用火车站、专用仓库。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D、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E、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F、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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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G、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爆炸物品的箱(袋)子,也不准进入加油站加油。
H、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爆破器材。
I、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民爆器材运输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
(1)运载工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载汽车没有高挡板、灭火器,没有危险品标志;柴油车运载时,没有戴防火罩。
(2)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载爆破器材。
(3)同车运载性能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搭乘其它无关人员,同载其它物品。
(4)装载爆破器材高于车箱挡板,对感度较高的炸药、雷管没有在底部垫软垫。雷管倒置。运载车辆没有用网罩或蓬布覆盖牢固。
(5)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过快,两辆以上运载爆破器材的车辆,行驶中前后车距少于50米,上下坡时车距少于100米。
(6)遇雷雨时,爆破器材(特别是电雷管)运输车辆仍在行运(应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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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7)运载爆破器材车辆运行中随车人员吸烟。
对运输民爆器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是否有押运员负责押运。严禁无证运输。
(2)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配有灭火器,有无危险品标记。
(3)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牢固、严密,装载有无高出车厢挡板,有无网罩或蓬布覆盖。
(4)检查运输爆破器材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注明的品名、数量相符。
(5)检查有无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同一车厢内,有无同时载运乘客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检查运输车辆是否限速行驶,前后车辆是否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严禁雷雨天运输爆破器材。
(7)检查工作人员有无在车上及附近吸烟。
销售民爆器材有哪些安全要求
(1)爆破器材销售单位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购买方持有的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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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单位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配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要求的保管员、押运员、仓库守护员,建立健全严格的销售管理、储存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
(3)不得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采购产品。
民爆器材销售中有哪些不安全因素
(1)销售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销售管理制度不落实,不查验购买方持有的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将民用爆破器材销售给私人使用。
(3)将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销售给用户。
(4)从非法渠道采购伪劣产品,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5)经销人员缺乏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常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2、对民爆器材经销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检查经销单位是否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检查经销单位爆破器材来源、流向是否合法,有无非法经销行为。
(3)检查经销单位爆破器材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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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经销单位使用的库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怎样对民爆器材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前应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检查组成员应有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常识、管理知识的人员参加。
(2)实施检查。进入民爆单位检查,应指派被检查单位安全负责人陪同检查,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循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检查工作基本要求,遵守工厂、仓库规章制度。根据检查目的和内容进行检查。
(3)检查评议。检查结束后,应在安全区域内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制作检查记录 ,必要时可下发整改通知书。
(4)整改复查或实施处罚。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逐条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意见书。对违法行为或未整改仍存在隐患的,依法实施处罚。
民爆器材安全检查工作有哪些基本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1)检查工作人员应具备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基本管理知识,了解爆破器材产品的性能及安全条件。
(2)检查前应掌握检查工作程序,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认真了解被检查单位生产或储存爆破器材的品名及工房、库区的分布情况。
(3)自觉遵守爆破器材产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中的各项安全规定。检查时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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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安全负责人陪同进行各项安全检查,进入危险工序应限制人数,且逗留时间不宜过长。
(4)检查人员在对爆炸物品生产线、储存库、爆破现场等地进行检查时,应穿防静电服装(全棉或其它)和软底鞋(最好导电胶底,鞋底不允许有金属钉或掌),关闭无线电通讯设备。严禁随身携带香烟、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到雷管、起爆药或有炸药生产粉尘的生产线或仓库进行检查时,必须导除人体静电,且逗留时间不宜过长。
(5)检查过程中不得当场指责、吓唬工人,避免使工人造成紧张而导致失误。进入生产车间检查时,不宜触摸生产线上的成品及半成品,禁止随意开关生产线上的阀门或其它电器开关,以免引起事故。
(6)需抽查爆破器材时,应指出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操作时须轻拿轻放。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意触碰起爆药剂和雷管等感度较高的爆破器材。
(7)如需对成品、半成品开箱检查,必须将被检查物品移至远离车间、生产区的空旷场地进行。不应在库内进行开箱取样或开箱检查。
(8)在封存、收缴、搬运爆炸物品时,不要轻易拆包运输,尽量整车、整包运输,并应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抛扔。尤其注意对雷管的搬运,可先用手接触接地导体或用水润湿双手,注意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少量雷管的运输应使用专用保险箱,并用软填塞物将雷管固定,避免摇晃、碰撞。如需对起爆药进行封存、搬运,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9)雷管、黑火药、炸药相互之间,雷管和导火索严禁同箱、同车运输或混存。
打击、取缔、收缴民爆器材以及涉爆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接触和处理爆炸物品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具有爆炸物品专业知识,着全棉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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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底鞋,关闭通讯工具,不带火源、火具,接触雷管、起爆药、导爆药前还须导除人体静电。不了解情况,无专业知识,不得轻易触碰爆炸物品。
(2)打击、取缔和收缴非法生产、储存爆破器材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要进行认真分析,周密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切忌乱兵上阵,应由熟悉情况的人员或当事人带领进入,或确认无危险后再进入现场调查,以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伤害报复调查民警。
(3)对非法生产场所,首先要妥当疏散生产人员,注意稳定现场做工者的情绪,以防慌中出乱。要防止群众围观,在足够的安全距离外划定警戒线,以防意外。
(4)对非法生产炸药的厂点,可在取缔时封存其所有原料产品,运到专门的销毁场处理。
(5)对某些无照、无证生产雷管的企业进行查处时,起爆药一定要由专业人员处理,不得擅动。雷管半成品可能涉及不同阶段的装药,也应由专业人员处理。雷管成品可用专车运往规定销毁场处理;搬动时轻拿轻放,避免明火、杂散电流、射频干扰,避免和炸药同车运输。
(6)查处非法销售、储存民爆器材时,首先应找到当事人调查了解清楚情况后,分清现场存放的物品种类、性质,需查封、运输爆破器材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进行。搬运时轻拿轻放,避免摩擦、碰撞。炸药、雷管必须分车运输,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同车运输。
(7)对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的检查,必须在人烟稀少的安全地点停放,在未了解产品性能的情况下,不得搬动。需扣留时,必须停放在专用仓库并切实加强防护,妥善处理。
(8)收缴爆炸物品时应详细登记发现的时间、单位、地址、发现人、发现过程、物品种类和数量、潜在危险程度,必要时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物品种类和性质。
(9)对可疑爆炸装置的处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防爆队员处置,其它人员不得盲目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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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10)爆炸事故、案件发生后,应依照现场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和警戒范围,除排险、抢救灭火、勘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中心现场。有关党政领导可以在现场外围巡视观察,也不应过早进入中心现场。
(11)现场排险应注意几种险情:现场仍留有爆炸物品,由于现场勘查人员的移动、撞击、吸烟等,还会引起再爆炸;炸毁的建筑物还会有倒塌的危险;爆炸的地下室存在毒气危险;电气设备可能带电。
销毁爆炸物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1)销毁前应制定销毁工作方案,包括所要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时间和拟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要根据所销毁物品的种类、性质和数量科学地选定销毁方法,由专业人员制定销毁的具体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有关部门要对销毁方案进行全面审核。有关排险、场地施工、安全警戒、安全范围的划定、居民疏散、交通管制、爆炸物品运输、器材准备、抢修救护等事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准。
(3)应选择地势平坦而又有天然屏障的地带作为场地,便于安全搬运和销毁场地的最后清理。清除销毁场地内杂物,不得有树木、灌木、荒草和碎石,以避免引起燃烧蔓延和飞石。
(4)要对销毁场地附近群众进行安民告示,说明警戒区的范围、警戒的具体时间,防止人畜误入警戒区,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5)销毁工作必须在有经验的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的指挥和组织下,有专业人员负责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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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实施。
(6)有严密的组织和领导。对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人。
(7)装载废旧爆炸物品的汽车应符合安全要求,配有灭火器、防火罩、装有接地铁链等。废旧炮弹、炸药、起爆器材均应分车装运,重量宜少不宜多。若以包装箱包装,则应平放,箱盖朝上,互相靠紧,若一些炮弹无法装箱,则应在底板用泥土铺垫,车厢周围用软材料防护,相互隔开平放,确保其在行车中不互相碰撞或与厢板碰撞。
(8)车辆行驶应保持足够的车距,押运和护送人员要单独备车,不准乘坐在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上。从装车开始,押运和护送人员就应注意爆炸物品的装载、车辆行驶情况,熟悉沿途的道路情况,严防装载的物品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9)用爆炸法销毁时,应有坚固的掩体,掩体距离爆炸点不得小于150米。没有掩体时,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销毁现场临时的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的存放要远离爆炸中心。
(10)用燃烧法销毁时,切忌在燃烧过程中添加被销毁的物品或燃料,以防发生事故。
(11)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和残留的弹药部件;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销毁毒气弹时待现场毒效期过后才能解除警戒工作。
(12)禁止在雨天、雾天和三级以上的风天进行销毁,也不能在夜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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