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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球室的派出所的管理办法

2024-02-24 来源:易榕旅网
台球室的派出所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台球活动健康发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维护文化娱乐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台球活动,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文化局主管营业性台球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协助同级文化局对营业性台球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开办营业性的台球厅、场等台球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室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两张以上的标准球台及相应设施,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设有衣物保管处等服务设施。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台球活动场所,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开办单位或开办人向所在区、县文化局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批准的,发给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

(二)持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安全合格证。

(三)持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未领得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营业性台球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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