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组织机构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二)党的组织系统
党的组织系统,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党的组织系统如下:(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三)党的选举制度及工作原则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
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四)党的中央领导机关
1、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政治局、政治局会、和书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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