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玛纳斯文化路、312国道路口祥运商服楼顶商业广告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广告位的基本情况
新疆玛纳斯县文化路、312国道路口祥运商服楼顶商业户外广告位
第二条 商业广告位租赁项
广告位:38米5米 日常亮化时间180分钟/天,具体时间由甲方约定。
第三条 商业广告位租赁期限
广告位租赁自 20xx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xx 年 4 月 15 日止,计 12 个月。实际合同期按照工程完工期顺延。(工期一个月)
第四条 合同期间费用支付
广告位租赁费计人民币 80000 元/20xx-20xx(大写:捌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人到场施工,甲方支付乙方80%预付款,剩余部分于工程完工广告发布之后结算。(此租赁费包含广告发布期内所有的制作发布费用)
第五条 乙方工作
1. 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 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 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制作与发布。
4. 严格按照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 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有保养维护义务。
6. 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 发布期间乙方有维护看板之义务,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工作
1. 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 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
4. 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 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第七条 合同期满
合约期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如甲方需继续租用,则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续约申请,经乙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有关合约,费用另行约定。
第八条 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如因城建、规划等需要必须终止合同时,乙方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按总广告费折合月/天计算退付甲方。(若乙方未在合同终止后规定时间内退付甲方相应的广告费,每超过一天,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滞纳金给甲方)甲方在广告发布期间如有违法或违反本合约的行为,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所有广告牌制作发布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未及时付款,每超过1天,按合同价款5 %付给违约金。若乙方自接受预付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及发布工作,付款期限顺延,每超过一天扣除5%进度款作为违约金。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在广告发布期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广告喷绘画面损坏,甲方承担20xx元整改费,剩余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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