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 (身份证: )
(身份证 : )
反担保人针对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贵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GHX[ ]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自愿为债务人就《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向**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反担保人完全理解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之全部条款,并对本反担保函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提出任何抗辩。
二、反担保人自愿对《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不以**公司须首先行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作为履行保证反担保义务的前提。
四、本反担保函不可撤销。在下列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事先通知反担保人,本反担保函持续有效:
1、**公司延缓行使《委托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给予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任何宽限;
2、本反担保函项下**公司的权利发生转让;
五、在反担保责任解除之前,反担保人自愿接受**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收入情况的检查、监督;反担保人同时负有监督和催促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并对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或其他重大事项负有即时报告义务。
六、反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向**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信用证明资料。反担保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资产明细表,所提供材料保证其真实性(见附件-1表)。
七、反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公司对债务人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反担保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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