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住 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住 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阳光瑞景家园2单元202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工作
1.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2.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3.负责提供房屋设计方案;
第二条: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2.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3.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4.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
5.负责提供除石膏线材以外所有工程所需材料.
第三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四条:材料要求
1. 乙方所用乳胶漆必须使用不低于市场价每升50元的正品立邦、或多乐士油漆;
2. 乙方所用木板必须使用厚度不低于15毫米, 价格不低于市场价66.10元每平米,若甲方使用木板需超过66.10元每平米的标准;多余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贴壁纸所用基膜不得不低于每公斤80元;
4. 乙方所用免漆板不得低于每平米22.1元;
5. 乙方使用的木龙骨为45毫米*45毫米松木龙骨,石膏板使用15毫米厚板材;
6.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8. 乙方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所有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 甲乙双方已购材料存放在装潢现场,乙方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工程内容
1.3个卧室门、1个卫生间门、1个进户门的包括五金器材的安装;
2.包括装修过程中所有热水、冷水管道、采暖管道及电路的改造工程;
3.包括卧室一个衣柜、一个书柜、客厅一个壁柜组合柜(套柜)的所有制作;
4.包括厨房与餐厅衔接处门套的制作、安装;
5.包括所有石膏线材、柱体及与地面接触的纯白色大理石台体制作、安装、乳胶漆的粉刷等;
6.包括所有四个个窗户窗套的制作、安装(包括客厅窗台大理石的铺设等);
7.包括南侧卧室与书房相间处房顶的吊顶;
8.包括两个客厅两个大梁及柱子的加宽、加边等改造工作;
9.清除原有墙壁及顶部腻子刮层;
10对墙面和房顶层按照现场要求进行壁纸的装贴或石膏线的粘贴及粉刷;
11.对顶面进行3次腻子的涂刷和3次乳胶漆的涂刷;
12.对墙面进行3次腻子的涂刷和2次基膜的涂刷(基膜不得掺水);
13.对所有石膏材料进行3次乳胶漆的涂刷;
14.包括所有灯具、浴缸、洗脸盆、采暖器的安装;.
第条:质量标准
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标准执行;
2.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竣工验收。
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
3.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工程付款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乙方支付工程款:
1. 工程款总额 元;
2. 开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10%;
3. 竣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85%;
4. 竣工后一年,保修期结束,工程质量无任何遗留问题,甲方付最后5%的余额.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后作为本合同附则与本合同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盖章或签字) (盖章及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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